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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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责任编辑: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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