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热点问题解答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7-29 16:2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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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怎么理解?…………………………………………1

  2、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怎么理解?…………1

  3、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2

  4、常见的退休类型有哪些?分别需要符合什么条件?……………………………………3

  5、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为什么不是以身份证或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为准?……8

  6、“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是指哪些人员?…………………9

  7、女职工申请退休,其岗位性质怎么确定?………………………………………………9

  8、为什么职工档案不能更改?……………10

  9、为什么职工档案中缺失调动手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等材料需要补正?……11

  10、职工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2

  11、受到刑事处分的企业职工,其连续工龄怎样计算?………………………………13

  12、参加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按规定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年限怎么计算?………14

  13、为什么调动工作单位需要通过组织审批,未通过组织审批变动工作单位或二次招工的人员不得将前后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7

  14、为什么农村退伍军人退伍回乡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19

  15、为什么未招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20

  16、为什么16周岁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1

  17、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跨行业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自行认定特殊工种吗?…………………………21

  1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什么要先录入国家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库才能办理?…………22

  19、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的档案记载不完善或不清晰不一致的怎么办?………23

  20、职工在同一单位不同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能不能合并计算?…………………23

  21、为什么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4

  22、国家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哪些违规情形进行督查整改?…………………………25

  23、对弄虚作假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和个人怎么处罚?………………………25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退休热点问题解答


  一、“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怎么理解?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怎么理解?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国家有关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三、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含延长缴费),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常见的退休类型有哪些?分别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常见的退休类型分为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其他群体退休。

  1. 正常退休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男年满60周岁;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私营企业女职工、女性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年满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2. 提前退休

  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中,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国有企业(含设有特殊工种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的正式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符合国家特殊工种年限规定,即:在国有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其他原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本人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选择在本人提前退休年龄与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国有企业改制破产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了身份置换的参保人员,其在原国有企业工作期间符合特殊工种年限要求的,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②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③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由政府安置到国有企业的军转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现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困难,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本人自愿,可办理提前退休。

  3. 其他群体退休

  ①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按照湘政办发〔2003〕44号、湘劳社政字〔2006〕5号、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湘政办发[2009]4号、湘政办发〔2011〕12号、湘政办发〔2012〕18号等文件规定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满1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

  ②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女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按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按长期工作岗位确定。在原国有企业生产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长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累计时间和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累计时间之和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此外,退休年龄均为55周岁。

  ③因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女职工。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原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符合上述条件且已年满50周岁而尚未退休的,自申请之日起可办理退休,以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当月作为退休时间,并从办理退休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为什么不是以身份证或公安机关的户籍资料为准?

  1.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2.当职工身份证出生年月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年月的最早记载为准。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一律视为公历时间。

  六、“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是指哪些人员?

  经人事(组织)行政部门审批录用为国家干部的女职工系指:经有权限的人事(组织)行政部门审批录用为国家干部的女同志;中央在湘、国家部委垂直管理的原企事业单位,经有权限的人事(组织)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国家干部的女同志;由部队转业安置地方工作的女军官(文职干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人发〔1997〕42)文件前,分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普通院校中专以上学历女毕业生。

  七、女职工申请退休,其岗位性质怎么确定?

  凡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行政管理职务或未直接从事本单位生产产品活动或不直接从事本行业一线生产、服务、工勤岗位工作的,都按从事管理岗位确定。职工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即为长期在管理岗位工作;反之,即为长期在生产岗位工作。企业职工退养或待岗、下岗期间,不计算在岗工作时间。

  八、为什么职工档案不能更改?

  职工档案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划定专门场地、指定专人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严格管理,保证职工档案的安全、完整、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职工档案的相关内容,更不得弄虚作假,通过更改职工档案中的年龄、工龄、工种等内容,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和提高待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批职工退休时,要严格查验职工档案材料。对擅自更改档案有关内容而要求办理提前退休和提高待遇的,所涉及的职工不得批准退休,提高的待遇必须核减并扣回。对弄虚作假、多次更改或一次更改多人档案的,要责成单位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还要全省通报。

  九、为什么职工档案中缺失调动手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等材料需要补正?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材料;(八)处分材料;(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十、职工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1.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十一、受到刑事处分的企业职工,其连续工龄怎样计算?

  1.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缓刑期间个人账户的处理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十二、参加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按规定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1.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缓刑期间个人账户的处理缴费年限的计算与一般职工相同。

  3. 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本省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本实施意见的衔接问题。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参加过我省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又参加了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改革后新制度)的人员,应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7]17号)规定,对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即连续工龄,下同)期间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不论其之后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均不能作为实际缴费转移至企业养老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参加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其2014年10月1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取消,2014年10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十三、为什么调动工作单位需要通过组织审批,未通过组织审批变动工作单位或二次招工的人员不得将前后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门按照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工作,录用干部、招收工人,办理离退休干部异地安置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期满后分配工作时的随迁家属等工作时,如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门的批准通知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材料并根据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使用。

  2.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开地、市工会组织集体生产单位进入其他全民、县属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只能从重新进入企、事业单位之日算起。同时规定,县属集体单位职工一般不得再招为全民职工。但一九七九年以来,职工退休、退职,经地、市劳动部门批准,以顶指标照顾调入、招收进全民单位的,可将其在县属集体单位工作时间与顶指标调入、招收进全民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工作年限)。

  3.湘劳人险〔1985〕258号文件第十四条关于“以顶指标照顾调入、招收进全民单位的,可将其在县属集体单位工作时间与顶指标调入、招收进全民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革命工作年限)”的规定,系指其父、母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同时,其子女直接从县属集体单位办理退出、顶招手续而进入全民单位工作的,才能将其原在县属集体单位工作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革命工作年限)。至于那些在其父、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就已从集体单位离职,则不应再按县属集体职工对待。先行离职再顶招进全民单位当职工的,其连续工龄只能从顶招之日算起。

  4.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调动,除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配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职工调出时,调入单位要有增人指标。

  根据上述规定,未通过组织审批变动工作单位或二次招工的人员,不得将前后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四、为什么农村退伍军人退伍回乡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十五、为什么未招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企业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1.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 轮换工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建设需要重新招收为国家职工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根据上述规定,未招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将企业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六、为什么16周岁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除符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条件的人员,以及有原始档案资料证明经组织(四个面向办、知青办、知青安置办)批准下放、经组织批准入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工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外,其他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起算时间不得早于十六周岁,以上原始档案资料须无涂改。

  十七、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能跨行业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和自行认定特殊工种吗?

  不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不允许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十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什么要先录入国家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库才能办理?

  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各有关企业在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前,要将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岗位信息等基本情况,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录入国家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不能录入的,人社部门不得受理其提前退休申请。

  十九、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的档案记载不完善或不清晰不一致的怎么办?

  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十、职工在同一单位不同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能不能合并计算?

  能。职工在同一单位不同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年限达到其经历所有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最高年限要求的,可视同其达到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岗位年限条件。

  二十一、为什么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十二、国家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哪些违规情形进行督查整改?

  重点对 “突破提前退休企业性质、职工身份政策,将非国有企业职工纳入政策范围;自行出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突破国家和行业规定工种政策范围;政策执行不严格,跨行业、跨企业、跨工种认定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审核把关不认真,档案资料不完整、关键材料缺失情况比较突出;审批程序不规范,未按要求实行‘双公示’、市级审批;档案材料存在涂改、伪造痕迹,疑似存在欺诈骗保行为;违规审批、违规认定”等七种情形进行督促整改。

  二十三、对弄虚作假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和个人怎么处罚?

  严格依法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填报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和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违规企业黑名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取得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以罚款,同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名单。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退休审核比例、人员信息库与档案材料对应性、档案及原始材料真实性等指标,对企业开展职工提前退休工作质量评估。对于评估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核工作,职工相关待遇由企业承担。对存在伪造档案或原始材料等特别严重问题的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曝光,并责令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业务停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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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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