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取得的资格证书应当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应当在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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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责任编辑:徐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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