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支持方向 |
细分领域 |
具体政策 |
申报要求(总投资、支持比例等) |
我市是否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
申报路径 |
1 |
促进消费升级,推动消费品更新换代 |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1) |
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
是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
2 |
促进消费升级,推动消费品更新换代 |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2)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是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
3 |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3) |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
是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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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促进消费升级,推动消费品更新换代 |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4)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
是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
5 |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5) |
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 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 2027 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 |
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 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
是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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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鼓励企业设备升级换代 |
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 |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
是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
7 |
支持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 |
支持专用设备更新 |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简称“两个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 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 5个纳税年度。 |
1.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 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是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
8 |
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
支持科技创新(1) |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
1.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
是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
9 |
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
支持科技创新(2) |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1. 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
是 |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