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重”“两新”送解优政策清单(税务部门)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9-09 17:4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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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支持方向

细分领域

具体政策

申报要求(总投资、支持比例等)

我市是否在政策支持范围内

申报路径

1

促进消费升级,推动消费品更新换代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1

20244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4.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5.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2

促进消费升级,推动消费品更新换代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2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3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3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4

促进消费升级,推动消费品更新换代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4

202051日至202712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5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5

对购置日期在 2023 11日至202312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11日至2025 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11日至 2027 12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 1.5 万。

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 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6

鼓励企业设备升级换代

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20191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按上述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 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企业按上述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上述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7

支持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

支持专用设备更新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简称“两个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 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 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 5个纳税年度。

1.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 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自20091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两个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 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4.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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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支持科技创新(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1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1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1.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2.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 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3.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4.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 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5.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 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本条所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 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6.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 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7.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 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9

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支持科技创新(2

企业在202411日至202712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 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2. 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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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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