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康美药业案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首案

新《证券法》下 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2-06-13 09:5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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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康美药业的近300亿财务造假案,震惊了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经中国证监会发布调查进展,称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其中2016年虚增货币资金225.8亿,2017年虚增299.4亿,2018年虚增361.9亿,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如此之大的造假力度也使康美成为A股史上最大规模的财务造假案。而在此前很长时间里,这家企业还是A股市场上人人追捧的大白马,被誉为中国民族医药健康产业的一面旗帜。

“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行为,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这是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严词定性,并发布在官网上。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董事长马兴田等22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6人釆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年7月,马兴田等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020年的最后一天,11名投资者就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向广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案件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告。康美药业案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本案涉案投资者人数超过5万人,且绝大多数为中小投资者。

2021年11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案作为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施行后我国首单证券集体诉讼案,该案判决将形成强烈的标杆、示范、引领效应,影响和意义极其重大,真正解决了投资者索赔难成为A股市场一个老大难问题,应该说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值得载入A股发展史册。它为解决证券市场群体性纠纷指引了方向,未来其它个案也可参照借鉴,也必将促使资本市场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确立的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从法律条文走向实践的第一步。

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新《证券法》从融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做了严格要求,最核心的内容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上市公司诚信经营理念。新《证券法》完善了股东权利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确立了先行赔付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框架的构建与完善,增加了对上市公司诚信经营的要求。例如,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该条对上市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再次敲响警钟,不诚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范围更广,承担的责任更重。上市公司要进一步强化诚信经营,其重心应当在于合规管理建设方面。合规管理建设,是公司涉足资本市场的前提,更是上市公司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现实方法。公司业务有章可循,信息披露有法可依,才能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才能减少公司融资的后顾之忧。

(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的修改幅度较大,由之前的“专节”提升到“专章”,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完善信息披露内容;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这是保护投资者的迫切需要,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根本途径是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便是信息披露。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方面内容的修改,对上市公司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披露要求,需要上市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总体来看,新《证券法》完善了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第七十八条在原来“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要求上,增加了“简单清晰,通俗易懂”的针对实践问题的要求。实践中有的信息披露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行文冗余,让投资者看不完、看不懂、不愿看,信息披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新《证券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信息披露可读性、易读性的要求,需要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审慎对待。细节来看,新《证券法》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机制方面有所改变。就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问题,2014年《证券法》相应的第六十九条为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才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新《证券法》修订中,这一责任升格为过错推定责任,即默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再除外。这一变化提高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举证责任的要求。

(三)提升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相对于老《证券法》,新《证券法》专章设置“投资者保护”。明确了先行赔付制度、证券纠纷调解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凸显了新《证券法》对于投保的立法宗旨和理念。需要强调的是,上市公司不仅应当将投资者保护看作其融资行为的法律义务,更应当将其视作自身的社会责任。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依靠的是各类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与共同建设,上市公司在此应当发挥更多的正面导向作用。在新《证券法》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将自身业务做优做强,提高核心竞争力,并与投资者共享成长红利,这既是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正向要求,也是上市公司获得长远健康发展的正途。

总体而言,上市公司要牢固树立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的意识,不断加强公司合规管理,不断加强公司制度建设,不断提升投资者保护与管理水平,是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长久发展的康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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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金融办作者: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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