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央、省在益有关单位:
《益阳市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八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益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7日
益阳市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八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稳岗位提技能保就业十八条措施,支持我市部分困难行业和企业等用人单位发展,持续稳定和扩大就业。
一、扩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范围。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为重点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到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有困难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
二、落实社会保险费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全市工伤保险行业费率继续按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的现行费率执行,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行业费率低于上述费率标准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建设项目参保不实施阶段性降费和缓缴政策,统一按工程总造价的1.8‰的费率执行;全面停止征缴补充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三、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返还比例从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参照大型企业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次(含)以上被认定为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区县(市),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用人单位符合发放补助的参保职工数以当前在岗职工中在本单位累计参保满6个月的人数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区县(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市本级参保单位按照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区县(市)政策执行。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各类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招用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通过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大龄、有就业意愿和确实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
六、发挥职业培训稳岗留工作用。鼓励支持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和转岗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等模式,组织企业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以中级技术工人、高级技术工人为培养目标的,每年分别按6000元/人、8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列入学徒培养计划的,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培养补贴资金总额50%的培训补贴。大力开展面向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为实现再就业和创业积极创造条件。
七、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10%。参保职工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
八、提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区县(市),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累计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该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九、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与就业率高的培训机构合作,优化调整补贴职业(工种)结构,重点加大“三高四新”、吸纳和稳定就业重点类职业工种的补贴力度,适度合理压缩培训学时要求。强化就业导向,将培训前的就业意愿征集和培训后的就业跟踪服务纳入培训管理过程,进一步提升培训补贴资金效能。
十、推进技能人才评价提质扩面。全面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待遇挂钩。加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技术支持和工作指导。加强对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地方紧密结合乡村振兴、特色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项目等,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十一、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十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三、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认定为我市就业见习基地,吸纳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区县(市)人社部门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十四、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各区县(市)人社部门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包括: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注册补贴。
十五、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服务业和工业领域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十六、继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2年,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三支一扶”计划要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国有企业要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教育部门和驻益高校要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力度,提高就业率。支持各区县(市)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支持驻益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岗位,支持高校毕业生短期就业。按国家要求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
十七、提升重点企业就业帮扶效能。深化重点企业公共就业服务联系制度和产业园区用工服务保障,动态调整重点企业清单,设立人社服务专员,通过“湘就业”“益阳人力资源服务”微信公众号和“益阳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岗位、线上线下招聘、产业工人培养基地定向输送、校企合作对接等方式,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提前介入指导稳岗,同步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就业帮扶。
十八、发挥人力资源机构促就业作用。支持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探索建设“用工蓄水池”,加强对季节性用工企业的服务保障,整治劳务非法中介,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益。支持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一线观察,调查企业实际招工缺工状况,分析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求职情况,发布急需紧缺就业岗位目录,组织开展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地、尽快见效。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要充分发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大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建设,促进城乡居民就业。要大力挖掘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26日止,其中本措施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