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22〕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2〕2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夯实基础,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农村道路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到2026年,全省“党政同责、部门履责、社会共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能力明显提升,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通行秩序明显好转,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得到根本遏制。
二、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落实省、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厘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边界,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牵头落实各项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督促辖区村(居)委会履行交通安全宣传、劝导职责,形成“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格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安委)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统筹推动乡镇交通安全力量建设发展,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严查严处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教育行政、文化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领域内运输企业、校车运营企业、货运源头企业、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以及学校、旅行社等道路交通关联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动态监管、分级评价、隐患治理等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展改革、财政等综合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在道路交通项目审批、财政保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部门应当强化协同共治,加强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完善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惩戒机制,共同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货物源头、校车运营等企业(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落实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分层级明确生产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安全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道路运输、校车运营等企业要重点强化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落实动态监控要求,建立内部处罚纠错机制,做到“两客一危一校”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上线率以及车辆违法处理率、安全提示率、检验率、报废率、驾驶人审验率均达100%。货物源头企业应当按规定安装配置称重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联网运行,不得为非法非标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任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旅行社不得租用非法非标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三、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能力
(四)推进农村派出所参与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方面的作用,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农村派出所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业务监管和考核评估各项机制,合理保障警力、经费、装备等,确保各项交通管理业务正常开展。
(五)加强农村交通基础建设。深入开展平安农村路、美丽农村路建设,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强化农村道路平交路口、穿城镇路段、临水临崖、学校、站(场)周边等重点路段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优化改造,深化农村公路“千灯万带”示范工程。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明确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村民自建路、扶贫路等道路管养责任,明确农村道路养护巡查考核要求,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推进常态化、规范化养护。新建道路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加大路域环境整治,严厉打击道路两侧违法搭建、违法采挖、违法堆放、违法占道经营等行为,严防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增违法建筑、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农村道路时,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考虑消防救援等特殊车辆通行能力,不得违法违规设置限宽、限高设施。
(六)提升农村客运保障能力。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客运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推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按规定开展城乡客运一体化示范县创建,采用定线班车、区域化经营、预约响应、提高发车频次等多种方式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最大限度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出行难题。加大农村地区校车服务供给,通过因地制宜发展专用校车、定制公交等方式,切实满足农村地区学生上下学、寄宿制学校集中返家返校等用车需求。健全完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对不满足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要求的,在道路隐患整改到位前要及时采取调整通行线路、更换适合车型等措施,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七)强化乡镇交通监控联网建设。结合“雪亮工程”建设,加大农村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建设投入,以农村劝导站、高风险路段、平交路口、事故多发点段等为重点,逐步实现视频监控设施覆盖。2024年底,全省农村劝导站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26年底达到90%以上。
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八)推进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各县市区每年组织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不少于一次农村道路隐患集中排查,主要排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平交路口等重点路段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形成隐患台账,制定整改计划,分类分批开展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每年4月底前将隐患台账、整改计划等层报至省道安委办公室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隐患路段挂牌督办制度,推动指导重点隐患路段整改工作。挂牌督办路段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并由此造成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2起以上亡人交通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推进重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农村地区建材、矿产等货物源头企业进行安全巡查,对不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控及称重设备以及放任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等问题限期督办整改。加强校车运营单位监管,督促建立农村校车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定期检查校车安全状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十)推进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排查治理。以乡镇为单位,定期排查超标电动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非法改装车、变型拖拉机等隐患车辆,建立重点隐患车辆台账,逐步淘汰清零。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监管,做好驾驶人安全教育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联合查处农用车辆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重点车辆、驾驶人“隐患清零”工作,确保农村地区货车、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面包车、运输型拖拉机等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违法处理率以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学习率达到100%。严防农村地区吸毒人员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驾驶车辆上路行驶。
(十一)深化重要节点区域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重要节点道路交通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落实节点情报研判、风险管控、指挥调度、督导督查以及联勤值守、路检路巡、疏导管控等工作。省、市级道安委要依托“湖南省县域道路交通风险评估预警系统”,按照“下沉两级”的原则,常态化开展县域、乡(镇)域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预警,构建风险评估、分析、预警、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模型,精准防控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风险。
五、深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
(十二)深化农村重点违法整治。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聚焦面包车、农村客运班车和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校车、变型拖拉机、低速电动车等重点车辆以及电动车销售、机动车维修等重点企业,严格执法尺度和处罚标准,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超员、违法载人、酒驾醉驾、非法营运、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销售非法非标拖拉机和低速电动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十三)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定期开展“一盔一带”专项执法行动,将劝导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未佩戴头盔、汽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行为列为农村“两站两员”、乡镇综合执法队、网格员等常态工作内容,切实加大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在农村地区形成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戴头盔、靠右行、不超员”的风尚。积极推广“购车送头盔”“买保险送头盔”等模式,倡导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共同解决安全头盔配备问题。2022年底,全省农村地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达到90%以上,汽车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六、提升农村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意识
(十四)加强交通安全劝导。充分发挥农村地区“两站两员”、“一村一辅警”、警保合作劝导站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农村交管力量常态化开展交通违法劝导工作机制,引导广大公民个人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能力,养成安全习惯,形成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人民防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和“农交安”手机APP推广应用,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劝导“七必上”(即重要节假日、学生上下学、赶场赶集、早晚出行高峰、红白喜事、民俗活动、冰雪等恶劣天气时段必须上岗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健全完善农村交管力量培训机制,提升农村交管力量履职能力。
(十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三下乡”、文明创建、乡村振兴、普法宣传、学生安全等工作,针对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营运车辆驾驶人和“一老一小”等重点群体开展“点对点”“面对面”宣传,做到宣传内容精准、宣传方式精准、宣传对象精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宣传模式,推动网格员具体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定期在网格系统发布交通安全提示信息与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敲门行动”。组织开展乡镇优秀交管员、村组优秀劝导员的评比工作。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
(十六)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调度、评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难点事项。
(十七)强化经费保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维护、农村交通安全宣传等相关经费,推动建立“政府+保险+社会”多方主体共同投入的长效经费保障机制。
(十八)强化督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督查,配套建立警示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要建立多层级量化考核评价体系,每年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平安建设、乡村振兴和绩效评估等考评体系。
(十九)强化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机制,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直接责任的基础上,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要加大针对交通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存在危险驾驶、不履行监管职责、售卖非法非标车辆、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篡改车辆过磅数据、关闭称重及监控设备等行为的个人、企业、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要强化执法监管,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查处趋利执法、随意执法、过度执法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