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城市建设管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中心城区(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主城区范围,下同)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和工程建设联合验收工作。
二、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责和执法资源,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执法监管。
三、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城市园林和绿化设施建设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秩序方面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与屋顶(不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公交候车亭、政务信息亭、邮政报刊亭等占用公共空间的临时建(构)筑物设置管理及其他占用公共空间秩序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中心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承担中心城区卫生保洁监管、政策标准制定;指导、协调中心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
五、负责中心城区经营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户外广告设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政审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城区违建治理方面的城市查违控违拆违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中心城区项目建设违法违规的行为行政执法工作,参与联合巡查管理。
七、负责中心城区交通管理方面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
八、负责中心城区应急管理方面设置在城市公园与广场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城市防洪排涝、城市道路与桥梁、园林绿化、照明等应急保障处理。
九、负责市级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十、负责在中心城区下列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同时实施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权。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
(二)环保管理方面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中心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销售和流动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
(四)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行政处罚。
(五)水务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和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后,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主体和监督管理职责不变,要继续优化管理机制,强化日常监管责任,作出相关行政许可同时,需函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工作中单独或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