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不服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 号)行政复议案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3〕26号
申 请 人:樊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湖南省益阳市龙洲北路299号。
负 责 人:龚悟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号)(以下简称为《答复书》),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XXXX)益资规出让字(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宗地图”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寄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宗地图。而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EMS寄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的内容是:申请公开:“(XXXX)益资规出让字(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宗地图”。2022年12月1日前次申请的内容的字号为:“(xxxx)益资规出让(xx)号”;2023年1月17日后次申请的内容字号为:“(XXXX)益资规出让字(XX)号”。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之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
1.2023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经审查,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案涉《答复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
2.申请人此次申请公开的“(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宗地图”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X号),故申请人此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EMS寄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公开:“(XXXX)益资规出让字(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红线地图”。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8日作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曾向被申请人提交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宗地图。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快递单号:XXXXXXXXXX)向申请人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人此次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该《答复书》于2023年2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宗地图”。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X号),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没有“(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宗地图”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益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樊某甲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的申请公开“《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和附件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政公开答复〔XXXX〕X号),主要内容为:樊某甲申请公开的内容,经检索,没有找到《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和附件图相关信息,但找到了相似的《(XXXX)益资规出让字(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报批)表》及相关联的《益阳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宗地图》《湖南XXXXX投资有限公司宗地图》信息,并作为附件提供复印件与该答复书一并邮寄送达给樊某甲。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收件单;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号)及快递凭证;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X号)及邮寄单;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政公开答复〔XXXX〕X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为: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是否存在。分述如下:
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的政府信息。申请人2022年12月1日申请公开的内容为“(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宗地图”,此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为“(XXXX)益资规出让字(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和附件红线地图”,前后两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区别在于此次多了一个“字”,且“附件宗地图”变成了“附件红线地图”,二者从内容上看极其相似但意思表示完全不一样,因此,申请人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
二、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是否存在。益阳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于2023年4月18日收到樊某甲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的申请公开“《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和附件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政公开答复〔XXXX〕X号),主要内容为:樊某甲申请公开的内容,经检索,没有找到《XXXX益资规出让(XX)号》和附件图相关信息,但找到了相似的《(XXXX)益资规出让字(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报批)表》及相关联的《益阳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宗地图》《湖南XXXXX投资有限公司宗地图》信息,并作为附件提供复印件与该答复书一并邮寄送达给樊某甲。此证实《(XXXX)益资规出让字(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报批)表》及相关联的宗地图的信息是存在的。被申请人此次《答复书》仍沿用第一次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存在)告知申请人此次属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并不予重复处理系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 号)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 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