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28 10:3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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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72号

  申  请  人:李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  责  人:龚悟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中的第一款2项及第二款2项;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效内依法、依规、依要求重新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月31日被申请人签收后,2024年3月1日作出《告知书》。

  《告知书》中的第一款2项提供的《拟征地现状确认书》中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与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XXX)政土报字第 XXX号不一致,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该信息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告知书》中的第二款2项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是混淆了准备过程中形成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与决定完成后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概念。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信息检索后,于2024年3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了案涉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因其申请信息较多,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分类处理。对于可以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对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中形成的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不予公开。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拟征地现状确认书”与(XXX)政土报字第XXX号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载明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不一致的问题,因(XXX)政土报字第XXX号报批单所涉及的被用地单位包括XXX开发区XXX委员会、XXX资产管理委员会、XXX街道办事处XXX资产管理委员会、XXX街道办事处XXX村。该项目所涉拟征地现状确认书数量较多,故被申请人将(XXX)政土报字第 XXX号报批单所对应的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益阳市XXX开发区XXX资管会)的“拟征地现状确认书”依法予以公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3.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选定评估机构的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过程性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公开的范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答复内容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1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1.益阳市XXX路、XXX路、XXX路、XXX广场北侧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用地你单位依法对土地现状实地查勘调查的相关信息:土地的位置、权属、面积、地类、村民的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地调查作出的调查结果确认表;2.案涉项目2017年7月14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益政补字〔XXX〕XXX号)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材料(片区综合地价);3.案涉项目你单位制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益政补字〔XXX〕XXX号)及证明在被征地村、组显著位置依法公告30日的证据(照片或视频);4.案涉项目依法针对申请人户进行评估的评估报告及选定评估机构的会议纪要”。被申请人于同月31日签收。

  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案涉项目有关内容如下……其中,1-4项为您向市政府申请公开内容,5-8 项为您向我局申请公开内容,市政府委托我局答复,现统一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您提供对应的政府信息复印件一份1.益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益政征土告字〔XXX〕XXX号);《拟征地告知书》(益拟征字〔XXX〕XXX号);2.拟征地现状确认书;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XXX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XXX〕XXX号);4.益阳市XX街道办事处和XX街道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拟征地告知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栏张贴证明复印件;5.李某军户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结果明细表复印件1份。二、关于第4项申请信息中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送批准的请示或申请、报告材料以及第8项申请信息中涉及的选定评估机构的会议纪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告知您上述信息不予公开。三、关于第3项信息、第4项申请信息中涉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批复。1.所涉项目已于2017年7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实施,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新增的规定,因此不存在您所申请的第3项政府信息。2.经检索该项目所在的档案资料,并未检索到您所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准文件。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您以上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该《告知书》于同月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4);3.收件单;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号)及邮寄凭证;5.征收土地公告(益政征土告字〔XXX〕XXX号)、拟征地告知书(益拟征字〔XXX〕XXX号)、拟征地现状确认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益征补字〔XXXX〕第XXX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区XXX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XXX〕XXX号)、益阳市XX街道办事处和XX街道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拟征地告知书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示栏张贴证明复印件、李某军户集体土地上房屋评估结果明细表复印件、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XXXX〕政土报字第XXXX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XXX〕政国土字第XXX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视情况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2024年1月31日收到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3月1日作出《告知书》答复申请人,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

  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涉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中,除第一款第2项及第二款第2项答复内容外,对于其他的答复申请人并无异议。关于第一款第2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拟征地现状确认书”与(XXXX)政土报字第XXXX号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载明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不一致的问题,因(XXXX)政土报字第XXXX号报批单所涉及的被用地单位包括XXX开发区XXX委员会、XXX资产管理委员会、XXX街道办事处XXX资产管理委员会、XXX街道办事处XXX村。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其户籍所在地(益阳市XXX开发区XXX资管会)的“拟征地现状确认书”,被申请人的处理方式并无不妥,且保障了申请人依法获取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权利。关于第二款第2项:选定评估机构的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过程性信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会议纪要只是对选定评估机构有关讨论意见的记录,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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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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