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不服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28 10:3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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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 center;" ewid_0_1"="">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73号

  申  请  人:薛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  责  人:胡跃龙,该委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发改告〔XXX〕XXX号)不服,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该项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益阳市XX区XX城的业主,项目地址位于湖南省益阳市XX区XX工业园XX村XXX展览中心。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2月6日,申请人通过 EMS 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号:XX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涉及益阳市XX区XX城的“(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及前置文件中: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2024年2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申请。2024年3月4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以该申请内容中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绝公开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因如下:

  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涉及企业个人隐私,即使第三方以相关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统一公开时,也需要结合个人隐私的构成要件,充分说明涉及其公司个人隐私的具体理由,否则应视为不能完全符合个人隐私而不具备不予公开的条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即使相关申请内容确属于第三方个人隐私,被申请人首先应当征询第三方意见,其次也应当审查该申请内容公开是否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在被申请人的答复文件中仅答复“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人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公开”,并未举证证明其已征询第三方意见或者说明该信息的公开如何会损害作为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申请人认为该政府信息内容的公开并不会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相关文件为案涉建设项目进行国防建设的关键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案涉房产项目的审批备案,相关文件只会进一步证明该单位的行为合法合规,在此情形下公开该部分文件并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三,申请人申请的内容系确认XX城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该项申请内容不仅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更关系到目前购入该建设项目的其他诸多业主的切实利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决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就本案而言,由于《益阳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系建设单位填写,仅作为项目易地建设的证明,表中涉及经办人员的个人隐私,经书面征询其意见,第三方当事人于2024年2月21日以书面形式向答复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认为应向其“充分说明其公司个人隐私的具体理由”不应予以支持。

  另外,该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内部工作流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XXX〕XXX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所掌握的易地建设申请审批表系“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属于被申请人内部工作流程信息,该文件包含相关领导签字,牵涉经办人员的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认为,单位内部的审批流程属于单位的内部工作信息,完全可以不予公开。

  二、对于复议申请的真实性,被申请人存有质疑。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后,被申请人多次以电话方式试图与申请人本人沟通,但申请人所留电话均系北京电话,且通信地址为北京,接电话的自称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但迄今为止,被申请人从未收到过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法辨明申请的真伪。在复议申请中,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没变,电话依然是北京的,因此,被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薛某某”其人的真实身份和申请的真实性,诚请复议机关通知当事人本人到场,严格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且涉及个人隐私,依法应不予公开,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4年2月5日,申请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单号:XX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5份,申请公开湖南省益阳市XX区XX工业园XX村XXX展览中心建设项目的内容如下:表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及前置文件。1.施工图审查报告(含人防审查合格书);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6.项目预测绘报告;7.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申请表。表二,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建设审批意见及前置文件。1.防空地下室施工图;2.建设工程立项批复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总平图)。表三,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主要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参建各方资质证书;3.质量监督资料;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书;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人防工程竣工图;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9.人防工程平战结合转换方案;10.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书;11.消防验收证明文件;12.人民防空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登记表;13.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14.人防项目实测绘报告;15.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表四,人民防空质量监督文件。1.监理单位的人防监理资质文件及现场监理员人防资质证书;2.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采购、安装合同;3.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表五,人防工程改造许可决定文件及申请文件。1.人防工程改造方案;2.人防工程平时、战时平面图及改造图纸;3.人防工程改造许可申请表。

  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收悉申请人邮寄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及前置文件中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批表,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一)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易地建设审批意见及前置文件(除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批表)、(二)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建设审批意见及前置文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四)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五)人防工程改造许可决定文件及申请文件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该答复书告知了申请人救济途径。

  2024年2月29日被申请人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6月24日9点51分复议机构案件承办人员拨打申请人电话XXXXXXXXXXXXX听取了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此信息公开申请系律师申请的,自己并不知道。自己在XX城购买商品房后因XX城破产,就想退房退款。

  另查明,2024年2月20日,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表一中第2点内容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了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第三方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情况说明》,认为涉及其本人的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5)》及邮寄单据、邮件轨迹;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发改告〔XXX〕XXX号)及邮寄单据;4.益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5.检索图片;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批表》;7.《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视情况作出答复。当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2月28日作出答复,并于2024年2月29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作出的答复。此符合上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对于经检索不存在的文件,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了申请人,对于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征求了第三方意见,且第三方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亦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发改告〔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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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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