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认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3-28 10:36 浏览量:
字体: 小 大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74号

  申  请  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  责  人:黄劲,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违法,于2024年4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提交的《举报投诉信》投诉的“XXX月饼”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投诉是否受理书面告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在XXX购物广场购买“XXX月饼”一包,购买后发现涉嫌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申请人于2024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经邮政查询,该邮件于2024年1月24日送达被申请人,之后经司法局和市场局告知由于快递员放在快递站未派送导致信件在2024年3月12日才收到。而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投诉信后,直到今日,被申请人都未依据法定程序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被申请人尚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也没有依照《规定》处置消费争议的调解,其行为明显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2024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后,于13日组织双方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调解,被投诉对象要求申请人持购物小票到现场办理退货手续,但拒绝其他赔偿请求,无法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被投诉对象进行电话调解,因申请人的要求过高,调解无果,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告知了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以邮寄的方式送达受理通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也无可厚非。3.在2024年3月5日,申请人就本次消费进行了行政复议,申请人后来撤回了。后就同一事项申请复议,经查申请人在半年内在益阳X个县市区就有XX次职业性微小金额投诉,刻意利用相关法律的惩罚性赔偿机制,一买二公开三举报四投诉五复议,浪费行政资源,索取不正当高额赔偿,完全是逐利而为。

  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行政行为,申请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0日在XXX购物广场购买“XXX月饼”一包,于2024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邮政挂号信XXXXXXXXXXXXX),认为该产品包装标示配料中写有“等”,未标示全部配料,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材料。电话记录显示,2024年3月12日上午9:27,调解人员与被投诉人电话沟通30秒。2024年3月14日下午3:09,调解人员与申请人电话沟通5分53秒。

  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调解书》(益大市场监管〔XXX〕第XX号),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只支持退款,对于恶意职业投诉人的投诉不同意调解。

  2024年3月15日,因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益大市场监管〔XXX〕第XX号)决定终止调解。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违法,于2024年4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4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举报/投诉信》及附件;3.《投诉登记表》;4.被申请人调解人员与被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通话记录截图;5.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投诉举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6.《投诉调解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当日和被投诉对象进行了沟通,3月13日作出《投诉调解书》,3月14日和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虽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其投诉的决定,但实际上已经处理了申请人的投诉。针对申请人的投诉意见,被申请人跟被投诉对象进行了沟通,核实了相关的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并向申请人反馈了相关意见,作出了终止调解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1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