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4〕84号
申 请 人:唐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大通湖区管理委员会
负 责 人:罗立峰,该区区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4年5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2024年3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电力公司缴纳电梯电费的缴费凭证。2.XXX物价局制定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相关的文件。3.支付转运垃圾清洁工人名单,及清洁工人签名的领取转运垃圾工资单。4.委托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XXX小区的委托单位名称及《委托书》(查明是否有授权)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3月9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拒绝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至今未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不服,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事项中第2项,即XXX物价局制定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相关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属于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故予公开。2.申请人申请事项中第1项、第3项、第4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区人民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3.申请人因X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XXX小区发布的关于缴纳电梯电费、垃圾清运费的公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向申请人提供已缴费发票的纠纷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申请人可采取法律诉讼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3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公开“1.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电力公司缴纳电梯电费的缴费凭证。2.XXX物价局制定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相关的文件。3.支付转运垃圾清洁工人名单,及清洁工人签名的领取转运垃圾工资单。4.委托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XXX小区的委托单位名称及《委托书》(查明是否有授权)XXX小区。”同时也注明“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邮件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9日签收。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截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一直未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于2024年5月16日依法受理。
另查明:唐某某于2023年12月10日死亡注销户口。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据、邮件轨迹;3.XXX区管理委员会关于XXX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水价调整的通知的网页截图、《益阳市XXX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关于XXX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水价调整的通知》(大发财〔XXX〕XX号)、XXX区自来水有限公司终端水价表。
本复议机关认为:唐某某于2023年12月10日死亡注销户口,因此,本案中2024年4月23日签名为唐某某并于2024年5月3日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非唐某某所为。由于申请本行政复议时唐某某已过世,本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本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上述以唐某某名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