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85号
申 请 人:薛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李丰,该区区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的业主,项目地址位于湖南省益阳市XXX区XXX工业园XXX村XXX家具展览中心。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通过 EMS 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依法公开:1.有关该项目的供地方案及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4.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奖励资金支出明细、引进该项目的中介机构的名称;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自被申请人2024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之日计算,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发出邮件,已经超过法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恰当。被申请人2024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X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第1、2、3、4、6项涉及相关工作职能属于益阳市相关部门,被申请人未制作、保存相关信息,第五项相关信息已主动公示,据此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相关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益赫政公开办〔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因邮政快递员未如约取件,直到3月29日该邮件均投递未果。因3月30日-3月31日为双休日,至2024年4月1日,经被申请人催促后邮政快递员于4月1日下午收取EMS邮件。邮政快递的收件行为并非被申请人所能掌控,属于不可归咎于行政机关本身的客观因素,被申请人不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且4月1日亦在合理的送达期限内,被申请人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本机关查明: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邮单号: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系益阳XXX项目的业主,该项目位于益阳赫山区XXX工业园XXX村XXX家具展览中心,为查验自身信息,申请公开:1.有关该项目的供地方案及建设用地批准书;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及相关批准文件;3.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4.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奖励资金支出明细、引进该项目的中介机构的名称;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邮寄地址为“XX区人民政府,益阳市XX区XXX路XX号”。经查询显示,该邮件2024年3月3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
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赫政公开办〔XXX〕XXX号)。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经我办向赫山区相关职能部门征询,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2.3.4.6项相关工作职能属于益阳市相关部门,本机关没有掌握相关信息。第5项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及奖励资金支出明细、引进该项目的中介机构的名称。我区当时引进XXX项目的中介人为皮某民,招商引资奖励相关文件为益赫政发〔XXX〕XXX号《赫山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并在中国赫山网站主动公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赫山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XXXXXXX)”并告知救济途径。2024年4月2日,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4年5月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5月22日,邮政工作人员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3月28日要求其取件进行邮寄,但其临时有事没去,直到4月1日才去取邮件。
2024年5月30日,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联系,其认为最终目的是想解决业主的问题“退房退款”,没有其他意见。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6)》及邮寄单据、邮件轨迹;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赫政公开办〔XXX〕XXX号)及邮寄单据;4.被申请人与邮政快递员的通话记录截图、邮政快递员出具的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经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后,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答复,对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获取途径,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直接告知了申请人,对于没有掌握的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并说明了理由,此符合上述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理应进行审查,作出答复,将答复送达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规定了作出答复的期限,并未规定将答复送达申请人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3月28日作出答复,并在4月2日将作出的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此属合理送达期限。且导致4月2日才邮寄案涉答复的原因亦有邮递工作人员取件不及时的客观原因。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作出答复,但直至2024年4月2日才邮寄答复,属于逾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薛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