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86号
申 请 人:贺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负 责 人:李丰,该区区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于2024年5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1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业主,项目地址位于XX区XX工业园XX村XXX家具展览中心。为核实该项目运行过程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2024年2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邮政快递(编号:XXXXXXXXXXXXX)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1.企业立项文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核准批复);2.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5.土地利用专项规划;6.区域发展规划。经查,被申请人于3月3日收到该邮件,但其直到4月2日才邮寄出答复,超过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于3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恰当。被申请人于3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经过被申请人核查,该信息被申请人没有制作和保存。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案涉答复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于3月2日收到申请书,3月28日作出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因邮递员没有按时取件,导致在4月1日才寄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2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编号:XXXXXXXXXXX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6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系益阳XXX项目的业主,该项目位于益阳XX区XX工业园XX村XXX家具展览中心,为查验自身信息,申请公开:1.企业立项文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核准批复);2.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报告;5.土地利用专项规划;6.区域发展规划。该邮寄地址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市XX区XX北路XX号”。经查询显示,该邮件2024年3月3日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
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赫政公开办〔XXX〕XXX号)。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经向赫山区相关职能部门征询,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相关工作职能属于益阳市相关部门,被申请人没有掌握相关信息。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通过EMS(编号:XXXXXXXXXXXXX)方式邮寄给申请人。
2024年5月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5月22日,邮政工作人员出具证明,证实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3月28日要求其取件进行邮寄,但其临时有事没去,直到4月1日才去取邮件。
2024年5月30日,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联系,其认为最终目的是想解决业主的问题“退房退款”,没有其他意见。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邮寄单;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5.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收到,经征询相关职能部门后,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答复,告知被申请人没有掌握该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属于益阳市相关部门,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上述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理应进行审查,作出答复,将答复送达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规定了作出答复的期限,并未规定将答复送达申请人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3月28日作出答复,并在4月2日将作出的答复邮寄送达申请人,此属合理送达期限。且导致4月2日才邮寄案涉答复的原因亦有邮递工作人员取件不及时的客观原因。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3月28日作出答复,但直至2024年4月2日才邮寄答复,属于逾期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贺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