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87号
申 请 人:张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 责 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2024年5月14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月16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5项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益阳高新区XXX小区业主,由于开发商湖南XXX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挪用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致申请人不能办理不动产权登记。2023年7月5日许,XXX公司向被申请人报送了“关于XXX商品房买卖合同开通网签系统的申请报告”,被申请人作出安排,短暂为其开通,致该公司迅速将XX个门面财产转移至法定代表人的家属。2024年3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信息公开申请书一和申请书二,要求公开有关信息。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拒绝公开上列第二项信息和信息公开申请书一的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XXX公司网签报告的处理和实质操作,造成了门面财产的流失,影响到维修资金交纳,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对申请人提出的维修资金及业主分户账中的金额情况涉及申请人部分均已公开说明,其他XX栋、XX栋的维修资金情况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涉及他人隐私不予公开。申请书之二中的事项是有领导签字的内部指示流程,属于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3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之一和申请书之二。申请书之一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益阳市XXX小区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目前结存总额的情况;2.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情况。在申请书之二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2023年7月5日左右,XXX公司向被申请人报送的“关于XXX商品房买卖合同开通网签系统的申请报告”(文件标题以实际编撰的为准)的信息;2.被申请人对该报告的批示、处理及实际安排情况;3.XXX商品房历年、历次网签开通、关闭情况及理由。
2024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该答复书的主要内容为:2024年3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二的第一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公开申请人所购XX#栋维修资金的部分信息:XXX小区XX#栋共有XXX户,截至2024年4月3日,共有XX户已交维修资金,已交维修资金XXXXXXX元,增值收益(即利息)XXXXXXX元,XX#栋维修资金总余额XXXXXXX元;XXX小区暂未使用过维修资金,您所购买的XXX小区XX#栋XXX房暂未交存维修资金。事项二的第二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公开。最后告知了可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2024年5月1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6月17日,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同申请人进行当面沟通,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应当将整个小区、栋、每户的维修资金进行公示,每年公布一次,没有其他意见。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信息公开申请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两份,即:“信息公开申请书之一”和“信息公开申请书之二”,但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之一和申请书之二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相互混淆。且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对申请公开事项一的答复未写明不属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具体事实理由,也未写明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对申请公开事项二的答复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该条规定的是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该项申请公开的内容系应当公开的内容,且被申请人实际上也公开了部分内容。被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
二、责令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