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4〕94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负 责 人:杨正才,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湘益交改正〔XXX〕XXX号)(以下简称《改正通知书》)违法,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月21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作出的《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认定错误。1.在通知书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地面构筑物,据查构筑物于2018年10月完工,不是新建。2.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恰好证明了申请人在2018年10月期间在调整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地面构筑物时,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才能施工,不存在违法建筑,申请人认为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二、违法事实的论据不足。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涉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地面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规定划定后,由交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但是截至目前为止申请人所了解的建筑控制区都是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口头告知的,并没有按法律法规来规范,并没有对控制区予以公告,也没有标桩、界桩。其次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为地面构筑物业主应受保护,被申请人在既未依法依规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也未依法依规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同意设置了6年的构筑物认定申请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地面构筑物违法本末倒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改正通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调查清楚后,于4月2日作出《改正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查,申请人未经批准2018年10月在XX高速由西往东XXX处建设广告牌一座,经有资质的第三方现场勘察测量,该座广告牌滴水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最近距离为5.66米,临路宽为2.41米,位于高速公路控制范围内,且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许可手续,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虽该构筑物(广告牌)建设于2018年10月,但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被申请人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在XXX高速(GXXX)由西往东XXX米处高速公路右侧建筑控制区内有违法广告牌一座。当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邀请当地(XXX村委)干部作为见证人,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
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XXX村工作人员XXX及广告牌位置土地使用权人范某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且调取了申请人与范某清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申请人租赁范某清宅基地屋后,修建广告牌)。证实案涉广告牌业主为申请人,大约于2018年10月修建。
2023年12月被申请人所属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益阳市XXX有限公司对益阳市境内XXX高速、XXX高速公路边广告牌平面位置、现状尺寸进行测量。2024年1月,益阳市XXX有限公司出具《XXX高速、XXX高速广告牌测量报告》。该报告中显示申请人在由西往东XXX米处设立的构筑物(广告牌)立柱内缘距离隔离栅(或排水沟外缘)12.64m,最近滴水距离隔离栅(或排水沟外缘)5.66m,最远滴水距离隔离栅(或排水沟外缘)22.11m。
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公路控制区建设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地面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在2024年4月22日前对在XX高速XXX米由西往东处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的广告牌予以拆除,逾期不改正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行强制拆除,并告知了救济途径。
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改正通知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7月16日,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对本案举行听证审理。申请人认为公路控制区没有公示,且没有标桩、界桩,申请人没有主观故意设立广告牌。被申请人提供的图片没有时间显示,申请人没有到现场,对证据存疑。广告牌修建的时间为2018年10月,且经过了原高速公路管理局的默许,被申请人发现构筑物时已超过两年以上,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及责令改正。被申请人认为,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法律规定,是否有标桩、界桩与本案无关。现场收集证据时,申请人不配合,邀请了村干部见证。参考高速公路通车时间,广告牌修建于通车后,可以认定为新建。
另,根据X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供的湘政办函〔XXX〕XXX号文件可知,XXX高速公路XX段(GXXX)的通车时间为1998年7月1日。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改正通知书;3.现场检查笔录;4.测量报告;5.租赁合同;6.询问笔录;7.现场图片;8.听证笔录。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工作由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职责下放承接备忘录》规定,2021年4月1日起,市州交通运输局正式全面承接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职责。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查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批准的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征地红线内及建筑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计的公路征地红线内及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的下列范围以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五)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高速公路(含匝道)建筑控制区为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在此区域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修建的案涉广告牌,是在G5XXXXX高速公路通车后。其最近滴水距离隔离栅(或高速公路排水沟)距离为5.66米,最远距离为22.11米,整个广告牌完全是在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申请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所修建的广告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查实申请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筑物(广告牌)后,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修建的违法构筑物(广告牌),被申请人作出的《改正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经过了立案、调查取证、作出案涉《改正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等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改正通知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湘益交改正〔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