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11号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
机构负责人:曹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使用顺丰快递寄送公文的行为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收悉。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送达方式只是行政行为的程序性环节,而非独立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若送达方式未对申请人的权益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单纯对送达方式不服,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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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