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张某对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
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12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 责 人:周彪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凤山1号
申请人请求:1、确认谌某某与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空白协议无效;2、益阳市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与张某某、张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3月18日收悉。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第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22年1月并入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而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益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益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委托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益阳市政府征地拆迁事务中心与张某某、张某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3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