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请求确认安化县人民政府不督促第三人履行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案
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15号
申 请 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潘文剑
第 三 人:安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刘卫方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督促第三人履行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安政行复决字[2024]XX号)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收悉。
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旨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而不是用来要求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书。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而不是申请行政复议督促其履行。故申请人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