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请求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支付汤某某住房货币安置费XX万元和房屋被拆迁搬家费、过渡费XXXX元和迟延支付导致货币贬值损失XXXX元给汤某某继承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案
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16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申 请 人:张某某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丰
申请人请求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支付汤XX住房货币安置费XX万元和房屋被拆迁搬家费、过渡费XXXX元和迟延支付导致货币贬值损失XXXX元给汤XX继承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收悉。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支付XXX安置费、XXX安置费、XXX被拆迁搬家费、XX费和迟延支付导致货币贬值损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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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