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张某请求确认谌某某与龙岭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申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7 11:3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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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17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申  请  人:张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丰

  被申请人:益阳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

  负  责  人:龚悟云

  申请人请求确认谌某某与龙岭产业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请求相关职能机构与张某某、张某按照“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以张XX、张X2020年3月14日签字的房屋勘测图为基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物补偿房屋约XXX平方米;独生子女奖励金XX万元,房屋装修损失XXX元,加过渡费及附属设施补偿和搬家费等约XXX万元,扣除已取得的约XXX万元,应补偿XXX万元,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4月11日收悉。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新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22年1月并入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而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益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管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XX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益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委托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以益阳龙岭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被申请人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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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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