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贾某某请求撤销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申请书>的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7 11:3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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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19号


  申  请  人:盛某某

  申  请  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松涛

  第  三  人:XXX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请求撤销益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申请书>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于2025年4月24日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因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作出《回复》,主要是告知申请人因其不是债务人或担保人,因此并无承担相应债务的民事责任义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涉及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该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另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当依据《益阳市城市工作关于原应电公司整体搬迁安置有关问题专题会议备忘录》(第XXX期)履行支付义务,但该“政府备忘录”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范畴,且并未明确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不属于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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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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