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46号
申 请 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沅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必胜,该市市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该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沅江市XXX街道XX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建有房屋,现房屋因“洞庭XXXXX线路工程”建设,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及财产安全。为了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2025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要求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材料复印件:征收土地申请材料及征地批准文件,包括以下材料: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审批文件、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回复。申请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因此,政府部门具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法律赋予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受理,并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明显属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洞庭-XXXXX线路工程”征收土地的相关信息,本机关并不掌握,于2025年3月26日向其送达答复书,已履行相应职责。
本机关查明:2025年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描述:申请人系沅江市XXX街道XXX村村民,在本村合法建有房屋,现房屋因“洞庭XXXXX线路工程”建设,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及财产安全。为了核实该项目的合法性,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征收土地申请材料及征地批准文件,包括以下材料: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审批文件、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
2025年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表,并于同年3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办依复〔2025〕XX号),于同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获取公开:“洞庭-XXXXX线路工程” 征收土地申请材料及征地批准文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审批文件、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以上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沅江市安置与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可能掌握相关信息,为便利当事人,本机关予以转办。已将您的公开申请转沅江市安置与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联系电话:0737一272XXXXX)办理,具体答复内容详见附件。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予以答复。本案中,2025年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洞庭XXXXX线路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申请材料及征地批准文件相关信息,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沅办依复〔2025〕XX号),且已于同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对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答复期限作出答复,本复议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谢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