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对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5-06-17 11:4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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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19号


  申  请  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龚悟云,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4〕XX号)不服,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2月XX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12年7月20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作《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作为征地项目湖南益阳XX医院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组卷申请报批,并在该表共同盖章。2012年1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2012)政国土字第XXX号《湖南省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单》,2013年4月2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益政征字〔2013〕第XXX号《征地拆迁公告》,2013年4月15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益征补字〔2013〕第XX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XX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中征地涉及人数XXX人的人员名单,20XX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告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且益阳市人民政府收到同样的申请公开内容之后作出的益政公开答复〔20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公开单位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告知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XX号)第二条:需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由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用地所涉及的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条件。不能提供审核意见的,不受理用地报批资料。第三条:在征地时,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按实施方案规定的征收标准和征地面积核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由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征收。领取征地批准文件时,必须提交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的缴款凭证。案涉《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系用于用地报批的必备文件。根据上述规定,在用地报批时具体保障对象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被征土地面积及社会保障费收费标准审核社会保险费金额及征缴到位情况,并将该表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资料,该表中“征地涉及人数”及名单不是用地报批资料的必备文件。案涉《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中,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已缴纳的社保资金XXXXX元,即征地面积XXXXX平方米×XX元/平方米(社保收费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并未制作和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涉及人数XXX人的人员名单信息。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其申请内容在电子档案系统中进行检索,对关键词“湖南益阳XX医院”“湖南益阳XX医院被征地人员名单”“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员名单”“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数名单”等进行查找,没有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了案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已尽到了充分检索、答复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20XX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受理、检索、答复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告知书并在20XX年12月XX日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此符合法定程序。

  本复议机关查明:20XX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为:“(2012)政国土字第XXX号土地审批单报批时,益阳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7月20日盖章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中载明征地项目: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数XXX人的人员名单”。且申请人将《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作为附件提供。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在电子档案系统中进行检索,对关键词“湖南益阳XX医院”“湖南益阳XX医院被征地人员名单”“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员名单”“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数名单”等进行查找,因没有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20XX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XX年12月XX日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如下:您所申请的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并告知了救济途径。且将检索截图作为附件提供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4〕XX号)及送达邮寄凭证;4.检索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视情况作出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2012)政国土字第XXX号土地审批单报批时,益阳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7月20日盖章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中载明征地项目: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数XXX人的人员名单”。被申请人在其电子档案系统中输入关键词“湖南益阳XX医院”“湖南益阳XX医院被征地人员名单”“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员名单”“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数名单”等进行查找,因没有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月2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同月2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24〕X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益资规公开告知〔20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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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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