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不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3-02 17:13 浏览量:
字体: 小 大

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25号


  申  请  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168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交)行罚决字〔XXXX〕4309002900XXXXXX号)(以下简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7月2日收悉。

  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且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注明救济途径及期限。2023年8月23日申请人签收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直至2025年7月1日申请人才通过邮寄方式(EMS快递单号:1386848XXXXXX)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60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