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26号
申 请 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肖凤南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与龙洲南路交叉处
申请人对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胡某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益人社复字〔XXXX〕XX号)不服,于2025年7月14日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向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出示1983年严打运动被捕判刑刑满释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及工龄认定相关文件,人社部门经查后回复国家、省、市各级均未出台申请人要求出示的文件并告知此类人员按一般刑满释放人员处理,该回复意见并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打印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