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27号
申 请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靖华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南路1号
申请人对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杨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益建复字〔XXXX〕XXX号)不服,通过网络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7月17日收悉。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解释说明的信访书面回复,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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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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