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30号
申 请 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劲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西路472号
申请人对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8月8日收悉。
经审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材料显示,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为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而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岳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对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因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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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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