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回复》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3-02 17:2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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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驳字〔2025〕1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康富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陈某信访事项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不服,于2025年1月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同月16日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督促开发商提供经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房屋隔声检测报告;3.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做出该《回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申请人称:1.申请人自2023年9月底入住后,当年12月起就遭受严重噪声污染。楼下邻居中央空调开启后产生的多种频段夹杂电流声的噪声,通过楼板及分户墙传导,至申请人全屋均受不同程度噪声侵袭。尤其在用电高峰期,噪声频繁不间断,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对申请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2.虽主管部门先后5次介入协调,但始终未能解决问题。其间,申请人曾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噪声频发时,尤其是夜间到申请人家中实地体验,但被不上班为由拒绝。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尽到责任义务,切实保障房屋质量符合要求,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3.申请人在长达一年的投诉中,被申请人仅表明能要求开发商整改修复楼板质量问题,却称不能要求开发商对隔音问题进行整改。申请人在2024年10月8日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而被申请人在2024年11月14日发送的回复内容存在诸多不实与不合理之处。被申请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噪声污染问题,确保申请人有一下安静、健康的居住环境。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4日,申请人以信访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其购买的XXX小区X栋XXXX楼板质量存在问题,房屋隔音不符要求,家中噪音太大。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关于楼板质量问题,因已装修入住,不便于鉴定,现场未发现质量问题。关于噪音问题,经现场勘查,初步判断为楼下住户空调所致。2月23日,开发商聘请噪音检测机构到现场进行检测,未能检测出噪音超标问题。10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开发商、物业公司、设计单位和申请人召开协调会,设计单位提供了《楼板检测报告》证明房屋结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噪音问题,开发商同意再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11月7日、11日被申请人多次与申请人沟通上门做鉴定事项,但未获其同意。申请人认为噪音时大时小,难以确定鉴定时间,具体时间等其通知。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接到申请人投诉后,经现场初步勘查,未发现案涉房屋楼板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噪音问题,申请人因其自身原因与开发商一直无法就噪音检测问题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就相关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已履行了调查、核实、调解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反映其所购房屋楼板存在质量问题,噪声隔音不达标,要求处理。

  2024年2月8日,申请人向市长热线投诉,因楼下中央空调噪音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申请人认为可能是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之前交房期间业主们因维权时通过第三方检测的质检报告,该报告明确该房板底板顶钢筋保护层质量不合格,钢筋间距也存在问题。且住宅《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也明确了商品房噪音标准,申请人家噪音这么大,重要因素也存在商品房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中隔声隔音不合格造成。同年7月13日、7月21日、8月10日、9月5日申请人针对同样的问题多次进行了投诉。

  2024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其主要内容为,2024年2月4日接到XXXX栋XXXX业主反映房屋楼板存在质量问题,房屋隔音不符合要求,家中噪音太大。当月23日开发商聘请了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了现场噪音检测,未能检测出噪音超标问题。楼板质量问题因业主家已装修入住,不便于鉴定。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3次和申请人协调未果。2024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了协调,开发商同意再次聘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未与申请人协商好鉴定相关事宜。最后告知了申请人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2025年1月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3月6日,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交了微信截图和自己录制的噪音等证据材料。

  另查明,2021年12月16日,XXXXXX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作出《检测报告》。该报告的项目名称为“XXXX住宅小区X栋X-XXX等X户”,检测内容为“楼板检测”,委托单位为“湖南XXXX工程有限公司”。该报告建议1.由原设计方根据检测结果对楼板承载能力进行复核;2.按设计方提供的方案对楼板开裂部位进行维修处理。

  2021年7月23日,案涉房屋通过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验收,同时向被申请人处进行了备案。

  2025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补充证据。该证据为2024年2月29日XXXX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APFD24XXXXXXXX)。该报告的委托单位为“湖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噪音检测”,检测地点为“XXXX栋XXXX”,检测部位为“主卧、客厅”,执行标准为“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检测结果为“合格”。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回复;3.检测报告;4.市长热线截图;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检测报告》(编号:HAPFD24XXXXXXXX)。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由此可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其购买的房屋存在噪音超标等质量问题。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访作出了《回复》。该《回复》仅是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说明了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所作的工作情况。并未增设申请人义务,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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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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