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对益阳市交通运输局将第三人的船舶名称核定为“XX湖1号”“XX湖2号”“XX湖3号”不服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3-03 11:0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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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2号


  申  请  人:钟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住      所:益阳市益阳大道东348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才,该局局长

  第  三  人:XX县XXX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将第三人的船舶名称核定为“XX湖1号”“XX湖2号”“XX湖3号”不服,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延期后同年3月27日中止审理,同年8月22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将第三人三艘游艇登记为“XX湖”游艇的行政许可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3.将被申请人的直接责任人员违法事实材料移送到纪委监委,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理。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将第三人的三艘游艇登记为“XX湖”游艇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严重侵犯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3.行政许可的种类主要有: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登记实属行政许可之一。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行为实属违法行为。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XX湖”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7.要求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450万。

  被申请人称:“XX湖1号”“XX湖2号”“XX湖3号”船舶名称核定程序合法合规。船舶名称核定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三人使用上述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属于船舶名称核定审查范围,申请人应当通过救济途径依法向船舶所有权人主张权利。

  2023年4月19日、5月22日,XX县XXX镇XXX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XXX村合作社”)先后向被申请人申请“XX湖3号”“XX湖1号”“XX湖2号”旅游客船船舶名称核定,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017年)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的规定进行了审查,三船舶名称符合上述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未违反禁止性规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系统管理平台”核查,三船舶名称均具有唯一性。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4月19日、5月22 日先后核发了涉案三艘游客船舶的《船名核定通知书》,准予涉案船舶分别使用“XX湖3号”“XX湖1号”“XX湖2号”船舶名称。2023年7月14日“XXX村合作社”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了“XX湖2号”“XX湖3号”“XX湖1号”的船舶登记手续。2023年12月4日,涉案三艘船舶的所有权人由“XXX村合作社”变更为XX县XXX旅游文化公司,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办理了所有权注销、所有权登记手续,因所有权转移后继续使用原船名,本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依法依规对原船名进行了核定,准予涉案船舶分别使用“XX湖3号”“XX湖1号”“XX湖2号”船舶名称。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船舶名称核定,适用法律正确,确认程序合法。船舶所有权人使用案涉船舶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属于被申请人核定范围,申请人应当通过其它救济途径向船舶使用权人依法维权。据此,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3年12月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等,申请使用“XX湖1号”船舶名称。被申请人于同月5日作出《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船舶识别号为CN2023XXXXXX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申请已通过。准予船舶使用为XX湖1号(XXXXXXX1 HAO)。请在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尽早申请办理有关船舶登记手续。

  2023年12月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等,申请使用“XX湖2号”船舶名称。被申请人于同月5日作出《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船舶识别号为CN2023XXXXXXX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申请已通过。准予船舶使用为XX湖2号(XXXXXXX2 HAO)。请在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尽早申请办理有关船舶登记手续。

  2023年12月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及《营业执照》等,申请使用“XX湖3号”船舶名称。被申请人于同月5日作出《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船舶识别号为CN2023XXXXXXX的船舶名称核定使用申请已通过。准予船舶使用为XX湖3号(XXXXXXX3 HAO)。请在本通知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内尽早申请办理有关船舶登记手续。

  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于当日送达第三人,上述三条船舶所有人为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船舶名称核定“XX湖1号”“XX湖2号”“XX湖3号”,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予以受理。同年3月24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案件延期审理通知书》。同年3月27日,复议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通知书》。2025年7月27日,本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责令履职申请书》,申请人请求恢复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025年8月22日,复议机关恢复本案审理。2025年9月2日,复议机关对本案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述三条船舶所有人为第三人,并于当日送达第三人。

  第1536XXXX号《商标注册证》显示,“XX湖”商标注册人为申请人,注册日期为2016年2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9类:船只出租;游艇运输;河运;汽车运输;潜水服出租;操作运河水闸。

  《中国海事协同管理系统》显示“XX湖1号(XXXXXXX1 HAO)”“XX湖2号(XXXXXXX2 HAO)”“XX湖3号(XXXXXXX3 HAO)”名称唯一。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补充主张说明书;2.《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船舶名称使用通知书》各三份复印件;3.第三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中国海事协同管理系统》网页查询截图;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复印件(XX县XXX镇XXX村经济合作社)、胡某贤身份证复印件、船艇建造合同及附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北XXXX钢船舶有限公司)、XX省XXXX技术许可证复印件、胡某红身份证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复印件、船舶交接文书复印件;6.船舶照片;7.三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一、商标侵权纠纷属于民事纠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三)商标”。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商标侵权属于民事侵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被申请人的名称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因此,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本复议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通知书》,明确告知了申请人虽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XX湖”商标注册证,但“XX湖”也涉及地名,有湖南XXXX湖国家湿地公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是否侵权现无确定结论,由于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本案审理的前提,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规定向法院或市场监管部门主张权利从而得出明确结论,在未确定是否侵权前,行政复议机关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向本行政复议机关邮寄《行政复议责令履职申请书》,请求恢复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并未向本复议机关提供第三人“XX湖1号”“XX湖2号”“XX湖3号”船舶名称确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因此,现并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在船舶印有“XX湖1号”“XX湖2号”“XX湖3号”船舶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申请人的船舶名称核定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名经核定后,24个月内未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经核定的船名自动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名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文名称由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或者两个及两个以上规范汉字加阿拉伯数字组成。英文名称为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者中文名称中规范汉字的汉语拼音加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除外;(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经有关国家机关、政党同意的除外;(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的;(四)与政府公务船舶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五)申请人户籍地以外的省、市简称加船舶种类组成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殖民主义色彩的;(七)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使用的”。本案中,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船舶名称核定相关申请资料,且《中国海事协同管理系统》显示“XX湖1号(XXXXXXX1 HAO)”“XX湖2号(XXXXXXX2 HAO)”“XX湖3号(XXXXXXX3 HAO)”名称唯一,上述船舶中英文名符合要求,依现有证据也并无禁止使用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XX湖1号、XX湖2号、XX湖3号《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2023年12月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船舶名称核定,被申请人于同月5日作出XX湖1号、XX湖2号、XX湖3号《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此符合《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的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行政赔偿以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为前提。本案中现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案涉行政行为违法,且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遭受450万元的损失,其赔偿450万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移送责任人违法事实材料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责任人员存在违法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移送的条件,故本复议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一、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XX湖1号、XX湖2号、XX湖3号《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

  二、驳回申请人第2项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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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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