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16号
申 请 人:肖某某
被 申 请 人:安化县人民政府
住 所: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县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潘文剑,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邮寄的《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2025年2月11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作出处理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及时作出明确具体的补偿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土地、林地位于安化县XX镇XX村,拥有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因湖南安化至XX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原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XXXX〕第XX号,申请人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征收部门不顾申请人实际情况,没有履行正常程序强占申请土地,申请人多次申诉,均未得到解决。2024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但一直没有回复。被申请人没有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应当及时对申请人作出合理的安置补偿。
被申请人称:经查申请人案涉项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均已落实到位。根据《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安政办发〔XXXX〕XX号)要求,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失地农民,参照时间为被征地当时计算人均耕地面积,对全村被征地的农民按程序进行初核。经调查,申请人儿子肖某华户现有6人,肖某华女儿肖某丽为2021年3月转入其户,不在计算范围内;肖某华妻子胡某凤虽是2023年2月转入,但其是在2002年3月结婚,根据政策可以纳入计算范围。故申请人户在计算人均耕地面积人数为5人,该户农业税清册面积为5.66亩,红线内被征收1.94亩,红线外征收1.98亩,(目前红线外征地政策暂不支持),经计算申请人耕地被征收后为人均0.77亩,如红线外征地得到政策支持为人均0.348亩,均超过0.3亩,不符合申报条件。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系湖南省安化县XX镇XX村村民,2008年因XX高速的修建,征收了申请人部分承包地。
2024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邮编号:1257084XXXXXX)《申请书》。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土地、林地位于安化县XX镇XX村,有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安化至XX高速公路安化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申请人的土地、林地在征收范围内,但征收部门不顾实际情况,没有履行正当程序就强行征收申请人的土地、林地,申请人多次向镇政府和被申请人反映,均未得到解决。经查询,该快递于2024年11月18日由“X人 值班室”签收。该邮件页面上有“要求履行补偿申请书”字样。
被申请人提供了几份证据,附件1为“安化县XX高速安X段征地土地补偿费用明细表”。在该表中,记载申请人水田、旱地等土地补偿费小计31893.82元。附件2为“安化县XX高速安X段征地安置补助费用明细表”。在该表中,记载申请人水田、旱地等安置补助费小计56860.31元。附件3为“安化县XX高速安X段征地青苗补偿费用明细表”。在该表中,记载申请人水田、旱地等总计(补偿)97545.29元。还提供了调查时间为2009年7月14日的“XX高速安化段征收征用土地调查表(XX镇XXX村XX十组)”记载了申请人有水田1117.6平方米,旱地176.33平方米等,申请人在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还提供了“安化县XX高速安X段征地复核实物量表”,该表和调查表记载的地类和面积一致。在“XX10组失地人员保险摸底”中记载申请人户人口为“4”,人均为“0.93”。在“XX10组实际征用面积”中,记载申请人水田1117.6平方米、旱地175.33平方米,合计1.94亩。在“XX10组失地人员表”中,记载申请人户耕地面积5.66亩,征收面积1.94亩,人口5,人均0.348亩。
另查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字第XXXX号),记载承包人为申请人,承包土地面积4亩5分3厘(其中水田1.4亩,旱田3.13亩)。《林权证》(编号:B430500XXXXXX)(安林证字(XXXX)第241XXXX号),记载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申请人,面积0.35。
肖某华为申请人之子,其为户主,现有6口人,肖某华之女肖某美为2021年3月入户,不在计算范围内,胡某凤为肖某华之妻,2023年3月入户,但是两人是在2002年结婚,故计算人均耕地面积时认定其户人数为5。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字第XXXX号);3.《林权证》(编号:B430500XXXXXX);4.安化县XX高速安X段征地土地补偿费用明细表;5.安化县XX高速安X段征地安置补助费用明细表;6.安化县XX高速安X段征地青苗补偿费用明细表;7.XX高速安化段征收征用土地调查表(XX镇XXX村XX十组)。
本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在安化XX高速安X段修建过程中,虽征收了申请人部分土地,但相应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偿、征地安置补助费等均已足额支付。且征收后申请人人均剩余面积也没有达到《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XXXX〕XX号)和《安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安政办发〔XXXX〕XX号)规定的应纳入社会保障的条件。
2024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了《申请书》,被申请人一直未进行答复,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书》后应及时告知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在此对该问题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肖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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