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不服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1 11:3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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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20号


  申  请  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      所: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肖凤南,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2012年7月20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和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作《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作为征地项目湖南益阳XX医院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组卷申请报批,并在该表共同盖章。2012年12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XXXX)政国土字第XXXX号《湖南省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单》,2013年4月2日,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益政征字〔XXXX〕第XXX号《征地拆迁公告》,2013年4月15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益征补字〔XXXX〕第XX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中征地涉及人数651人的人员名单,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人员名单不是本机关制作的,本机关不掌握为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作出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且益阳市人民政府收到同样的申请公开内容之后作出的益政公开答复〔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公开单位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2024年12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文书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被申请人不是信息的制作单位,被申请人不是信息公开主体。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征地涉及人数651人的人员名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XXXX〕XX号)文件“二、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二)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市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送市或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根据该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不是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的制作单位,被申请人不是信息公开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如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由牵头的公开,行政机关保存的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由制作机关公开。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不是制作单位,故信息公开的主体不是被申请人。(参考案例:XXXX)最高法行申XXXX号载明:政府信息如果是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原则上仍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XXXX)京XXXX行初XX号载明:只要政府信息是由某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无论其是否通过获取的方式为另一行政机关保存,仍旧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因为同时掌握某一政府信息的两个甚至多个行政机关都公开政府信息,会增加社会成本,浪费社会资源,而由制作机关作为公开义务主体,有助于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政府信息属性,避免因属性不明导致泄密并节约社会成本。)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结合以上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告知其理由,其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的决定亦是正确的。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主要内容为:“(XXXX)政国土字第XXXX号土地审批单报批时,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7月20日盖章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中载明征地项目: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数651人的人员名单”。且申请人将《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作为附件提供,该审核表载明征地项目: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数651人,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拟同意,并由原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印章,时间2012年7月20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按湘国土资发〔XXXX〕XX号……通知已缴纳社保资金808.098万元,并由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时间2012年7月20日。该审核表由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给申请人。

  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您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您申请公开的湖南益阳XX医院,被征地涉及人数651人的人员名单不是本机关制作的,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告知了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救济途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XXXX〕XX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无论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视情况作出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述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的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XXXX)政国土字第XXXX号土地审批单报批时,益阳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7月20日盖章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中载明征地项目:湖南益阳XX医院,征地涉及人数651人的人员名单”。因被申请人并未制作该信息,且也不掌握,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益人社依复〔XXXX〕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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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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