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某安、谌某辉认为益阳市林业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1 15:06 浏览量:
字体: 小 大

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95号

  申  请  人:谌某安

  申  请  人:谌某辉

  被申请人:益阳市林业局

  住      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功伟,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1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和责令其对申请人邮寄送达的《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XX县XX镇村民,且在本村合法拥有承包的林地。在未见合法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林木林地被采伐占用,用于开采花岗岩。因矿山开采,导致申请人的林地出现不可恢复的永久损毁,且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申请人认为,矿山开采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林地植被和生态环境,更损害了森林资源。为此,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对非法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签收后至今未作出任何处理,也未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希望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谌某安、谌某辉邮寄的《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请求对非法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两申请人在《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中请求进行立案调查的林地位于益阳市XX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由XX县林业局对该辖区内的林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益阳市林业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该《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交办给XX县林业局,由XX县林业局进行调查处理。

  后XX县林业局将调查情况向被申请人进行了回复:经XX县林业局与XX矿业有限公司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矿区红线图以及地类调查表对比,认定申请人的林地位置在矿区用地红线范围之内,林地地类属于灌木林地,按照相关林业法规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且申请人林地在矿区采矿用地红线范围内,现场并未发现超范围使用林地情况。

  由于两申请人将《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同时提交给了XX县林业局、益阳市林业局、湖南省林业局,以及被申请人将该查处申请转交给了XX县林业局。因此XX县林业局在调查核实的过程中通知了申请人谌某安、谌某辉参与调查,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当场告知了两人。

  被申请人认为《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所请求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且XX县林业局已将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分别向湖南省林业局、被申请人、XX县林业局邮寄同样的《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申请事项:对非法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XX县XX镇村民,且在本村合法拥有承包的林地。在未见合法审批手续和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林木林地被采伐占用,用于开采花岗岩。因矿山开采,导致申请人的林地出现不可恢复的永久损毁,且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申请人认为,矿山开采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林地植被和生态环境,更损害了森林资源。申请立案查处,依法履职。

  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后作出《益阳市林业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益林交办通字〔XXXX〕XXX号),将XX县XX镇XX村“XX矿业违法采伐林木案”交办给XX县林业局办理,并附该《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其提交的《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于2025年6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6月20日,XX县林业局作出《情况说明》,写明了相关调查情况及告知情况,并作出结论。

  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依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线索交办给XX县林业局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该回复于2025年6月27日邮寄申请人。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邮寄凭证;3.《益阳市林业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益林交办通字〔XXXX〕XXX号)及送达回证;4.《情况说明》;5.《关于对〈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的回复》及邮寄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第九条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案中,两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请求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在未经合法审批情形下被采伐占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要求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因申请人请求进行立案调查的林地位于益阳市XX县,2025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后根据上述案件管辖原则作出《益阳市林业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益林交办通字〔XXXX〕XXX号),将该案件线索交由XX县林业局调查处理。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且2025年6月20日XX县林业局作出的《情况说明》中已写明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需要指出的是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采伐林木查处申请书》后,即使该违法线索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且已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该线索移交,被申请人仍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申请人,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谌某安、谌某辉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8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打印打印 关闭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