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97号
申 请 人:文某某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所 地:湖南省益阳市银城大道2168号
负 责 人:吴灿,该支队支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6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同月30日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对湘AA9XXXX小轿车(车主为申请人,自驾)罚款2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行为。
申请人称:2025年5月19日13:40分,申请人驾驶湘AA9XXXX小轿车驶经益阳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掉头时,按照地面掉头指示标志及路口掉头指示牌掉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为由,于5月20日作出对申请人车辆罚款200元,扣6分的交通违章处罚。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该路口地面有掉头指示标志,靠近路口还设置有掉头指示牌,申请人在该路口掉头并不违法。
二、申请人也并未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该路口并未设置有掉头信号灯,而只有左转弯信号灯,申请人并未左转,所以也不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
三、申请人掉头时,路口车辆及行人稀少,更未有直行车辆或侧面左转弯车辆相交干扰,申请人履行了确保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
四、实践中,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于掉头车辆并不要求与左转弯车辆同步,而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随时可以掉头,这样可以及时疏解路口车辆淤塞压力,保证交叉路口车辆畅通,相反,如果强行要求与左转弯车辆同步,反而会造成在前的掉头车辆阻碍左转弯车辆通行。
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上述交通违章处罚。
被申请人称:1.事实认定清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经调取非现场执法证据,2025年5月19日13:40分,申请人驾驶湘AA9XXXX小轿车在益阳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实施掉头行为时,该路段左转信号灯处于红灯状态。同时,该路口显著位置设置有“按左转灯指示掉头”的指示牌。这明确表明,在此路口,车辆的掉头行为需严格按照左转信号灯的指示进行。申请人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掉头,违反了交通信号灯的通行规则,事实确凿。
2.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决定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结合本案,路口设置的“按左转灯指示掉头”指示牌,实质上对车辆掉头规则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限制,即当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禁止掉头;绿灯时方可掉头。申请人未遵循该规定,其行为属于“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行政处罚以及扣6分,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幅度合理。
3.对申请人主张的针对性回应。关于掉头标志与违法认定:申请人以路口存在地面掉头指示标志及路口掉头指示牌,主张其掉头行为不违法。但需明确,“按左转灯指示掉头”的指示牌对车辆掉头的条件作出了特别规定,在左转信号灯为红灯时,即便存在其他掉头标志,车辆也不能进行掉头。申请人仅关注普通掉头标志,忽视了特殊指示牌对通行规则的限制,其观点不能成立。
关于未左转与违反信号灯的关系:申请人认为路口只有左转弯信号灯,自己未左转就不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然而,由于路口“按左转灯指示掉头”的指示牌存在,左转信号灯不仅控制左转车辆,同时也控制掉头车辆的通行。申请人在左转红灯时掉头,等同于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其理解与实际交通规则不符。
关于安全通行与违法判定:申请人提出掉头时路口车辆及行人稀少,履行了确保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但交通信号灯的设置目的在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所有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信号灯指示,而不能以路况良好、未造成实际危险为由违反规则。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作为免除违法责任的依据。
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4309001303XXXXXX),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5月19日13时40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码为湘AA9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益阳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实施掉头行为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
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申请人推送了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信息,告知了违法车辆牌号、违法地点、违法时间、相关图片及拟罚款200元,记6分,并有申请陈述申辩的入口,且写明“如对违法无异议,无需申请陈述和申辩,请直接处理”。
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4309001303XXXXXX),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13时40分,在益阳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决定处以200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并告知救济途径。同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处理了该条违法行为,缴纳了罚款。
另查明:使用“交管12123”手机应用程序,在点击违法行为后,系统显示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并有申请陈述申辩的入口,且写明“如对违法无异议,无需申请陈述和申辩,请直接处理”,在点击“处理并缴款”后,系统弹出《业务须知》,《业务须知》已经明确告知了“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如需罚款凭据,请至湖南财政电子票据和非税收缴服务小程序索取”“如您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点击“阅读并同意”后才能处理缴款。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监控设备抓拍图片、路口监控截图、电子监控后台信息截图、监控视频;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交管123平台消息详情截图、违法处理截图、违法详情截图;5.罚款支付截图、缴费凭证。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关工作的职权。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13时40分,在设有“按左转灯掉头”指示牌的益阳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左转灯红灯亮时掉头,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6分正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于2025年5月19日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2025年5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平台向申请人推送该违法信息,并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2025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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