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认为桃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1 15:1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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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154号


  申  请  人:周某某

  被 申 请 人:桃江县人民政府

  住  所  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

  法定代表人:周登高,该县县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9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审理期限延期30日,同年11月14日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调查处理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依法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桃江县XXX镇XXX村XXX组有楼房一处,建筑面积约239.33平方米。因国道XXX赫山区XXX镇至XXX镇XX公路改建工程(桃江段)项目,距离申请人房屋约5米,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开裂,噪音污染严重影响申请人生产生活。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桃江县人民政府:1.申请被申请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申请人房屋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2.请求被申请人责令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依据制定的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消除对申请人房屋影响并依法对申请人搬迁补偿。被申请人2025年6月30日签收后,至今已满两个月,未履行职责。申请人现申请复议,请求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如有噪声污染,治理单位为项目施工单位,桃江县人民政府没有该职责。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造成申请人房屋损坏,申请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赔偿,桃江县人民政府没有职责责令相关单位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搬迁补偿。桃江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没有法定职责予以处理。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污染治理搬迁申请书》。申请事项:1.申请贵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申请人房屋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2.请求贵府责令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依据制定的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消除对申请人房屋影响并依法对申请人搬迁补偿。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在益阳市桃江县XXX镇XXX村XXX组有楼房一处,建筑面积约239.33平方米。因国道XXX赫山区XXX镇至XXX镇XX公路改建工程(桃江段)项目,距离申请人房屋约5米,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开裂,噪音严重,影响申请人生产生活。申请人多次要求镇政府、县交通局拆迁,拆迁工作人员以不在征收范围为由拒不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提出上述申请。同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邮件。

  另查明:2025年9月24日,桃江县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经调查,当事人所有房屋位于工程用地红线以外,不属于征拆范围,征拆部门未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对房屋周围进行了噪音检测,经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不存在噪声污染,无需进行搬迁补偿……在施工期间,您向当地村委(XXX村)提出因该项目施工导致房屋部分墙壁有开裂现象,属于危房无法居住,要求予以拆迁。XXX镇相关领导组织建设单位、XXX村委、施工方及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协商,一致同意由您提供由于项目施工导致该房屋需拆迁的相关合法证据。但您至今尚未提供相关证据。”并告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的救济途径。

  2025年9月29日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作出《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桃江县XXX镇XXX村XXX组周某某家声环境监测报告。监测内容:项目:环境噪声,采样位置:敏感点,监测因子:等效声级。监测执行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类型:4a类。监测结果:监测点位:周某某家地坪,监测时间:昼间(9:48),监测数据(dB):51.9,检测标准:70,达标情况:达标。

  另查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环境噪声限值中4a类昼间限值70dB(A),夜间限值55dB(A)。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污染治理搬迁申请书》及附件的邮件单据、邮件轨迹;3.《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4.《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因公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桃江县人民政府有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污染治理搬迁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申请人房屋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并请求责令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依据制定的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消除对申请人房屋影响并依法对申请人搬迁补偿。被申请人于同月30日收悉该邮件但一直未予以处理。直至2025年9月11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所属的桃江县交通运输局才于2025年9月24日对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且该意见书中认定“对房屋周围进行了噪音检测,经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不存在噪声污染”无事实基础,因被申请人所属的桃江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时(2025年9月24日作出)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还未作出《益阳市桃江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5年9月29日作出),且该检测报告亦只对昼间声环境进行了监测。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桃江县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的《污染治理搬迁申请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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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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