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不服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08-21 15: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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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83号


  申  请  人:崔某某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轻工路43号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

  法定代表人:黄劲,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属的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X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同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决定书》。

  申请人称: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一次回复不服,有新的证据提交,耗材销售机构未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至医保部门,第一次回复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国家药监局查不到该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12XXXX与产品标准国械注准2017321XXXX不符。

  被申请人称: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益阳市XX医院的投诉举报并进行了登记,次日告知受理。经调查后,制作了《关于市民投诉“益阳市XX医院所使用的起搏器有问题”的调查情况》并电话回复了申请人。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对同一事项的投诉,被申请人出具了《决定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据了解,申请人多次到相关部门投诉,并多次与益阳市XX医院交涉,都依法依规进行了回复。因被申请人与益阳市XX医院联系,该院也表达了不申请组织调解的意愿,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工作职责,申请人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母亲于2023年1月13日在益阳市XX医院植入心脏起搏器及心脏起搏电极导线,出院后不久在家死亡。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向被申请人处投诉。投诉请求为:1、请相关部门核实使用的起搏器及电极导线的合法来源;2、核实所使用的起搏器和电极导线是否为合格产品;3、解释产品包装及标签为“LifXXXXXX”,而病历为美XX。

  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并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X号)。2023年5月26日,被申请人所属的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关于市民投诉“益阳市XX医院所使用的起搏器有问题”的调查情况》。该调查详细说明了申请人母亲所使用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及心脏起搏电极导线的生产厂家,型号,医疗器械经营机构及相关许可等。

  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市长热线再次反映益阳市XX医院心脏介入室使用的心脏起搏器和心脏起搏电极导线是三无产品。

  2024年6月28日,被申请人所属的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案涉《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此次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XX医院心脏介入室使用的心脏起搏器和心脏起搏电极导线是三无产品的问题,属于《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已经受理或处理过的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决定不予受理。

  2025年5月2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属的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决定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决定书》;3.投诉登记表;4.关于市民投诉“益阳市XX医院所使用的起搏器有问题”的调查情况;5.市长热线内容。

  本复议机关认为: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内设直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申请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所属的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案涉《决定书》是否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5月16日系向被申请人请求核准其母亲心脏植入手术中使用的起搏器及其电极导线的合法来源,并解释产品的包装及标签为LifXXXXX”而病历为美XX,且被申请人所属的执法支队将其视为投诉予以登记。而申请人2024年6月27日通过市长热线反映的市XX医院心脏介入室使用的心脏起搏器和心脏起搏电极导线是三无产品,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实质是对XX医院心脏介入室手术中使用产品的举报,二者截然不同。被申请人所属的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案涉《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此次举报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系认定事实不清。且被申请人所属的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关于市民投诉“益阳市XX医院所使用的起搏器有问题”的调查情况》并没有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属的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案涉《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撤销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的益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XXXX〕第X号);

  2、责令被申请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崔某某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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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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