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33号
申 请 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168号
申请人对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关于蔡某某反映问题的回复》不服,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交通事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于2025年8月26日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事项,经调查作出的回复,未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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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曹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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