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认为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未履行查处职责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10-09 16:29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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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73号


  申  请  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华,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益阳市农业农村局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7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球,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于2025年5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1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益阳市XX区XXX街道XXX社区居委会XXX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房屋以及林地。益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经权属核实擅自将申请人合法所有的林地批复给第三人项某玲、谢某香建设住宅。批准面积为360平方米,而建设实际占地面积超553平方米、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实际控制损毁林地、耕地面积超6700平方米,现场已建成四层豪华别墅,建设位置与实际批准范围并不在同一位置。第三人项某玲与谢某香(已84岁)二人系婆媳关系,且二人均为XXX街道XXX社区XXX组村民,与申请人并非同一村民组。项某玲一家三口,与孩子户口在本村,丈夫为城镇户口,其丈夫2024年仍为益阳市赫山区政协委员。建设所处的整个山头百余亩地仅上述两户人家新批准了宅基地,山体下面有部分耕地,且该区域并不符合XXX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新的村庄规划仍在编制中。区域周边山体被夷为平地的林地超10亩以上,山体旁耕地被填平、部分建成了硬底化护坡,被推平地带紧邻益阳市XXX水库,依山傍水的自然生态环境、经济林木及植被严重破坏。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益阳市人民政府(乡)镇村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审批单》,申请人针对审批单起诉,法院以内部审批为由驳回,裁定指明了维护自身权益的路径(对违法行为通过举报、请求查处或民事诉讼解决)。

  被申请人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针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损毁林地林木、宅基地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的立案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签收至今没有作出任何回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蔡某某的复议代理人蔡某华于2025年1月20日(邮件签收日期)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项某玲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进行建房的违法行为,责令其依法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收到《立案查处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安排市经管站进行调查,1月22日,市经管站工作人员会同赫山区经管站相关人员到项某玲房屋建设现场和XXX街道办事处、XXX社区委员会调查。1月23日,XXX街道办事处书面反馈关于项某玲、谢某香村民建房的情况说明,表示该两户符合建房资格、用地已审批、房屋建设“两证”齐全。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益阳市人民政府转来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通知书(益府复答字〔2025〕73号),被申请人收悉该答复通知书后立即组织收集整理资料,进一步调查处理。5月19日与申请人代理人蔡某华进行了电话沟通,沟通中发现其反映的问题与被申请人掌握的情况存在较大出入。5月27日,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申请人的复议代理人,并通过微信将《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XXX街道XXX社区蔡某某申请查处项某玲违法建住宅事项的回复》发送给复议代理人蔡某华。从现在掌握和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项某玲、谢某香均为XXX街道XXX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两户联建批准面积360㎡,实际占地面积357.7 ㎡,且审批位置与建设位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后,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资料,与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出入较大,且根据XXX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益阳市赫山区XXX街道XXX社区居民谢某香、项某玲村民建房的情况说明》及在赫山区林业局了解到的情况,谢某香、项某玲建房符合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且项某玲破坏林地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为进一步取信申请人,对其反映事项的调查处理进入持续调查阶段,且其《立案查处申请书》没有明确具体的答复时间。被申请人在收到益阳市人民政府转来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通知书(益府复答字〔2025〕73号)后,加强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回复了申请人。

  同时,根据《关于XXX街道6户村民(居民)新建自用住房使用林地的批复》(益高林〔XXXX〕X号)、《关于XXX街道5户村民(居民)新建自用住房使用林地的批复》(益高林〔XXXX〕XX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项某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谢某香),以上宅基地类均为林地,不存在非法占用耕地的问题,其宅基地占用林地经相关部门批准,合法合规使用。申请人《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查处事项:谢某香、项某玲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不实,非法占用林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不实。其反映的项某玲破坏林地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详见《益阳市赫山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赫林行罚决字〔XXXX〕第XXX号)(项某玲)》。请求益阳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1月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项某玲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进行建房的违法行为,责令其依法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益阳市赫山区XXX街道XXX社区居委会(原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镇XXX社区)XXX村民,在该村有合法的房屋及林地,2023年申请人的子女回村后发现,申请人位于该村的林地上的树木(竹、樟树、板栗、毛栗、杉树、枞树、酸枣树、茶叶树、油茶、南竹,银杏树等多品种杂树)被非法砍伐,第三人项某玲将申请人的林地以及周边林地、耕地以及山体约10多亩全部挖掉平整,其中建房占地约五百多平米,建成多层豪华别墅。第三人项某玲并非申请人原村村民,是后期“村改居”后形式上成为一个整体大社区,“村改居”后其也并非申请人小组的组民,其在原来的村有一处宅基地。被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导致山体林地被损毁,环境被破坏,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恢复植被”。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0日签收该申请书。

  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派人进行调查。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到案涉房屋建设现场和XXX街道办事处、XXX社区委员会调查。此后收集了XX区管委会申请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益阳市人民政府乡(镇)村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审批单、谢某香、项某玲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证明》、《情况说明》、相关法院判决等。

  2025年1月23日,益阳市赫山区XXX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益阳市赫山区XXX街道XXX社区谢某香、项某玲村民建房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谢某香、项某玲为XXX街道XXX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其建房选址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符合村庄规划。经益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转用面积为360平方米,核发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规划许可证,符合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立案查处申请书》后未回复申请人,2025年5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向被申请人发出了《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通知书》(益府复答字〔2025〕73号)。

  被申请人在收到《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通知书》后,继续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资料,并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关于赫山区XXX街道XXX社区蔡某某申请查处项某玲违法建住宅事项的回复》并于同月28日邮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蔡某华。主要内容为:“一、办理工作情况……二、调查情况:(一)关于项某玲、谢某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经调查,项某玲、谢某香二人系婆媳关系,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三资”平台显示两人均为XXX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属不同家庭户;公安户籍信息显示两人均为XXX社区村民,分属不同家庭户。两户均具有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二)关于项某玲、谢某香一户一宅情况的调查。经赫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项某玲、谢某香两户均无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经XXX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项某玲、谢某香两户于本次建房申请前,在其辖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农村住宅。该两户本次建房申请符合农村建房一户一宅要求。(三)关于项某玲、谢某香建房审批情况的调查。经调查,项某玲、谢某香两户建房选址地类为其他农用地,经益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XXXX)政国土转字XXXX号》,转用面积为360㎡。XXX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6月对项某玲建房申请进行审批,核发两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309030072XXXXXX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4309032024XG00XXXXXX),批准宅基地面积180㎡;于2023年10月对谢某香建房申请进行审批,核发两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309030072XXXXXX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4309032024XG0XXXXXX),批准宅基地面积180㎡。建房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四)关于项某玲、谢某香房屋建设情况的调查。该房屋属两户联建,审批宅基地面积360㎡。房屋于2024年4月动工建设,于2024年9月主体完工。调查期间,XXX街道办事处委托湖南省XX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房屋现状进行测量。经测量,该房屋实际占地面积357.5㎡,建设规模1072.5㎡。经比对审批图纸,其建设位置与批准位置基本一致。综上,从现在掌握和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项某玲、谢某香均为XXX街道XXX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两户联建批准面积360㎡,实际占地面积357.5㎡,且审批位置与建设位置基本一致。关于你反映的其他问题,请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单位咨询、反映”。

  另查明,申请人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1.确认被告作出的政国土转字第XXXX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乡(镇)村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审批单以及被告提交的附件违法;2.判决责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赔偿原告损毁的山林生态容量(环境侵权)、楠竹及经济林木等各项无法挽回和估量的损失共计人民币800万元。2024年7月18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某某诉益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XXX街道办事处、XXX社区居民委员会、项某玲土地行政审批及行政赔偿一案作出(XXXX)湘XX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其起诉。申请人上诉后,2024年12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湘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5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向益阳市林业局反映其位于该村的林地上的树木(竹、樟树、板栗、毛栗、杉树、枞树、酸枣树、茶叶树、油茶、南竹,银杏树等多品种杂树)被非法砍伐,第三人项某玲将申请人的林地以及周边林地、耕地以及山体约10多亩全部挖掉平整,其中建房占地约五百多平米,建成多层豪华别墅,认为其建设房存在违法审批行为,应依法对其相关责任人员追责。请求依法查处第三人项某玲毁损林地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限期将侵占的林地退回,恢复林地植被后返回给申请人,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构成犯罪,依法移送相关部门。2025年3月5日,益阳市林业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查明的事实:1.村民建房办理情况。此地涉及XXX街道XXX社区项某玲、谢某香2户村民建房(联建)。2023年6月益阳高新区林业局(因机构改革后并入赫山区林业局)对项某玲村民建房占用林地进行了批复(益高林〔XXXX〕X号),批准使用林地面积180平方米;2023年11月益阳高新区林业局对谢某香村民建房占用林地进行了批复(益高林〔XXXX〕XX号),批准使用林地面积180平方米。2024年2月,XXX街道办事处分别对谢某香、项某玲村民建房核发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43090300XXXXXX号、农宅字43090300272XXXXXX号);2.毁坏林地林木查处情况:项某玲在新建住房时超过林业部门审批范围挖山取土,造成部分林地毁坏;3.山林权属情况:依据XXX街道、XXX社区和当地村民小组相关人员共同调查核实,项某玲、谢某香2户村民建房在施工过程中未占用您的山林,也未砍伐您山上的树木,山林界址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2月18日,XXX街道和XXX社区工作人员就案件办理的情况实地与您进行了回复和沟通。二、处理情况:赫山区林业局于2024年6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益赫林行罚决字〔XXXX〕第XXX号),处罚林地面积0.2966公顷,罚款388546.00元。谢某香在新建住房时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堆放废弃土方,造成部分林木毁坏,赫山区林业局于2024年6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益赫林行罚决字〔XXXX〕第XXX号),处罚面积0.1028公顷,罚款5740.00 元。并告知申请人对该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

  2025年5月8日,湖南省林业局就申请人2025年3月14日提出的复查申请书及附件作出湘林信复查字〔XXXX〕X号《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蔡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信访事项复查的基本情况。申请人:蔡某某,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21194507XXXXXX,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街道XXX社区XXX村民组。被申请人:益阳市林业局。申请人蔡某某通过来信的方式,向本复查机关申请对被申请人益阳市林业局于2025年3月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00XXXX)进行复查,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实地测绘被毁林地面积以及建房位置是否与你所有的林地重合等诉求。二、关于林地权属纠纷问题。1.根据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森林法》中的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和《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的政策文件规定,林权登记等相关职能已于2020年由林业主管部门移交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关于申请人蔡某某提出的项某玲、谢某香建房所占位置与申请人蔡某某的林地是否重合的问题,依据XXX街道、XXX社区和当地村民小组相关村民共同调查核实,并经XXX社区组织相关山主到实地界址指证,对于项某玲、谢某香在建房施工过程中有无占用申请人蔡某某的山林和砍伐蔡某某山上的林木,给予了明确的答复。经我局派员现场调查,赫山区政府相关部门、XXX街道、XXX社区等单位以及当地村民均反映XXX社区的相关村组林权清晰,林地权属界线由相关村组村民共同指证确认。因此,关于你若对你所反映的村民建房所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问题仍存疑虑,建议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调处,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关于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的情况。赫山区林业局于2024年6月14日,分别对相关当事人项某玲、谢某香涉及建房超批准范围所造成的林地被毁坏的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益赫林行罚决字〔XXXX〕XXX号、益赫林行罚决字〔XXXX〕XXX号),且相关处罚决定书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为赫山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机关为桃江县人民法院。你若属于相关权益关联第三人,且对相关行政处罚存在异议,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你提交的复查申请书中,被申请人对相关当事人因建房造成的林地毁坏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的表述略有不当,作出相关行政处罚的单位为赫山区林业局,而非被申请人益阳市林业局。四、关于建房审批手续及土地利用规划问题。涉及相关当事人项某玲、谢某香建房审批手续、建房位置实地测绘及土地利用规划等问题,根据单位职责权限划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复查机关决定:驳回你的复查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林业局于2025年3月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对该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立案查处申请书》、申请人林权证、林地图片;3.现场调查照片、调查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益阳市人民政府乡(镇)村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审批单、谢某香、项某玲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5.《证明》《关于益阳市赫山区XXX街道XXX社区谢某香、项某玲村民建房的情况说明》;6.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湘XX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7.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湘行终XXX号《行政裁定书》;8.《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湘林信复查字〔XXXX〕X号《湖南省林业局关于蔡某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9.《关于赫山区XXX街道XXX社区蔡某某申请查处项某玲违法建住宅事项的回复》。

  本复议机关认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被申请人有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2025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后七日内,及时到案涉房屋建设现场和XXX街道办事处、XXX社区委员会进行核查。收集了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益阳市人民政府乡(镇)村农用地转用使用土地审批单、谢某香、项某玲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证明》《情况说明》、相关法院判决等。此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责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核查相关职责,且经核查并未发现涉嫌应由被申请人查处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立案的条件。但被申请人直至2025年5月27日才作出《关于赫山区XXX街道XXX社区蔡某某申请查处项某玲违法建住宅事项的回复》并于同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本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回复调查情况不及时的问题予以指正。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核查相关职责,经核查并未发现涉嫌应由被申请人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蔡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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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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