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122号
申 请 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 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全面、准确的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X且处于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延期一个月,于同年6月20日作出答复。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不合法。
被申请人称因项目于2008年启动征收程序,当时无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在档案管理系统中未检索到部分信息,但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的检索工作存在疏漏。毕竟该项目涉及众多居民利益,相关公告等信息应当有存档。且在过往类似项目中,即便时间久远,通过深入查询历史档案等方式,仍能找到相关公告等文件。
被申请人答复中称已主动公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虽然提供了查询网址,但该网址链接的内容是否完整涵盖申请人房屋所涉项目相关部分并不明确。且在实际查询过程中,普通公民可能因缺乏专业知识,难以从大量公开信息中精准定位到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内容,被申请人应提供更为明确、详细的指引。
被申请人提供的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复印件,未说明这些规划与申请人房屋所涉项目的具体关联性,申请人难以据此判断自身房屋在规划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征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有关信息尚未搜集整理完毕,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于同年5月22日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于同年6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同月23日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被申请人分类处理规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分类处理。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查询方式;对于可以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公开;对于经检索没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明确告知检索结果。2.被申请人已尽到充分检索义务。(1)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理位置进行定位,该位置关联项目为“益阳市XX大厦”项目,湖南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号为“(XXXX)政国土字第XXX号”,收款收据上收款项目为“XX公司地块征地款”。因此,以关联关键词“(XXXX)政国土字第XXX号”“益阳市XX大厦”“XX公司项目”等检索档案系统,未发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专项规划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的上述信息经检索不存在。(2)关于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2项信息。因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才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涉项目地块于2008年启动征收程序,根据当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无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此未制作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故被申请人已尽到了充分检索、答复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适用法律正确。3.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三项规划信息的公开义务。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屋地理位置进行定位,确定该位置的关联项目、审批单号,并据此检索该项目所涉规划信息,检索结果与申请人提供的房屋位置所涉项目直接相关: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可在益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被申请人已提供《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复印件,公开的两规划已覆盖其房屋所在范围。而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陈述被申请人未说明规划与其房屋所涉项目的具体关联性,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其一,如上文所述,被申请人的检索结果与申请人提供的地理位置直接相关;其二,“说明”系要求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解释说明,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畴。
本机关查明:2025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所需信息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因该村涉及项目用地,政府进行征地征收(涉及地理位置,详见附件地图),涉及申请人利益,现申请公开关于该项目的: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4.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申请人同时提供了微信截图,标明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卫星地图定位位置(益阳市XXX管理局西北)。
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材料。
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
2025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2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现答复如下:一、根据您提供的地理位置进行定位,该位置关联项目为“益阳市XX大厦”项目,湖南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号为“(XXXX)政国土字第XXX号”。因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才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涉项目地块于2008年启动征收程序,根据当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无需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因此未制作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此外,在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管理系统中,以与该位置关联的“(XXXX)政国土字第XXX号”“益阳市XX大厦”“XX公司项目”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第1、2、3、4项信息和第5项中的“专项规划”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您上述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二、关于您所申请第5项信息中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告知您可以在益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查询,查询网址为http://www.yiyang.gov.cn/yiyang/2/134/14113/36091/XXXX/XXXXX/content_1XXXXXX.html。三、关于您所申请第5项信息中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您提供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即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复印件各一份。并告知了权利救济途径。
2025年8月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提供了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显示从自然资源档案管理系统中输入“(XXXX)政国土字第XXX号”“XX公司项目”“益阳市XX大厦”等搜索均没有申请人所需的相关资料。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书》及邮寄凭证;4.(XXXX)政国土字第XXX号《湖南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5.湖南省XXXX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6.益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7.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8.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9.检索视频。
本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202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5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于同年6月20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月23日邮寄送达,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区分处理,1.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3.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提供给了申请人。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5年6月20日作出的益资规公开告知〔XX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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