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认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依法履职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10-09 16:44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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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91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康富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XXX小区X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未依法履职,2025年6月3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同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XXX小区X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未依法核查隔声检测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即作出备案决定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XXX小区X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人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三条明确被申请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全面监督管理的职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包含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含 隔声专项检测)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竣工验收报告。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必须验证文件齐全,此为法定核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要求被申请人监督落实噪声防治责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上述规定确立了被申请人对隔声检测报告和监督记录的双重核查义务。二、具有违法事实。隔声检测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缺失。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申请公开隔声检测报告,被申请人答复称分户墙楼板撞击声隔声检测报告及分户墙空气声隔声量检测报告不存在。《竣工验收表》中亦无上述报告。证明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案涉工程于2021年9月23日完成备案,但被申请人在202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中,以“等待鉴定结果”为由未启动整改程序,未对违法备案行为进行复查,亦未要求建设单位补充提交文件,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湖南城市学院出具的《楼板检测报告》证实楼板存在开裂、钢筋间距不合格等结构缺陷,被申请人未核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相关内容,导致施工缺陷在备案中未发现,违反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违法备案行为导致存在结构性缺陷的房屋交付使用,《楼板检测报告》直接影响隔声性能,申请人持续受噪声污染,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组织验收是纠正违法备案、消除质量缺陷的唯一法定途径,与申请人居住权益修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竣工备案行为,合法正当。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可知,竣工备案备案是行政主管机关为监管需要而收集工程建设相关情况的登记备查行为。被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验收备案所需文件收集验证完毕后,完成了案涉工程竣工备案,行为合法,程序正当。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无相关法律、规章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隔声检测报告,且建设单位也未提交。二、案涉工程竣工备案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领取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领取证书之日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已经发生,申请人直至2025年6月23日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违法已超过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驳回复议申请。三、被申请人在审查备案文件过程中未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申请人主张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次,是否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涉及XXX小区X栋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本案提起行政复议应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申请人无权提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5年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房屋所在楼栋的隔声设计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判断是否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等国家强制性标准;2、若隔声不达标,责令开发商在15日提交经贵局审核的结构性降噪整改方案(须包含楼板、分户墙等建筑构造整改措施),并全程监督整改实施;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对开发商作出工程合同价款2%-4%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公开涉案房屋的竣工验收文件,整改方案及验收报告。事实与理由:一、噪声污染事实及后果。申请人自2023年9月底入住后,自2023年12月起遭受严重噪声污染。楼下邻居中央空调开启后产生的多种频段夹杂电流声的噪声,通过楼板及分户墙传导,致使申请人130余平方米房屋全区域受污染(尤以卧室为甚)。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低温时段及夏季空调使用高峰期,噪声强度及持续时间显著加剧,已实质破坏居住安宁,长期引发申请人焦虑、失眠等身心健康损害。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的具体行为。1、贵局在2021年房屋竣工验收中,未审查隔声设计指标(开发商至今未提供隔声检测报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导致房屋隔声缺陷未被发现。属于违法通过验收。2、开发商2024年2月23日单方检测仅针对空调设备噪声,贵局刻意回避《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要求的结构传声检测,检测程序违法。贵局未监督检测过程、未公开检测机构资质及报告全文,致申请人对检测结果存疑。3、贵局以“申请人已装修”为由拒绝楼板隔声鉴定,但申请人已提交楼板质量不合格检测报告,明确载明楼板开裂、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达标等质量问题,该问题与隔声性能直接相关。贵局将“房屋结构符合设计”偷换为“隔声质量合格”,掩盖楼板结构缺陷对隔声的影响,属事实认定错误,故意曲解检测结论。4、贵局组织几次协调会,但均未形成书面处理意见,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及时妥善处理”的法定要求,属信访处理程序违法。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强制性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4.2.1条,对住宅建筑的分户墙、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有明确规定。贵局未履行法定的隔声验收职责,导致房屋隔声缺陷未被及时发现并整改,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内容:1、责令贵局于10日内委托GMA资质机构,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4.2.1条检测以下指标:楼板撞击声隔声量;分户墙空气声隔声量。2、若检测不达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对开发商处工程款2%-4%的罚款;3、贵局需于10日内书面提供涉案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含隔声验收记录)。

  2025年4月9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主要内容为:一、基本情况(及申请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的申请事项)。二、调查处理情况。1、关于您的楼层是否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的问题。2025年3月25日,市司法局联合我局、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您召开了协调会。您和开发商协商一致,开发商按您提出的要求去选几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由您挑选一家鉴定机构,对您的住房是否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标准进行鉴定。2025年4月2日,开发商选了四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分别是湖南XXXX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湖南XXXX技术有限公司、湖南XXXX有限公司、XX检测有限公司供您选择,经双方协定聘请湖南XXXX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下一步我们将尽快组织鉴定。2、关于“若隔声不达标,责令开发商15日内提交经贵局审核的机构性降噪整改方案,并全程监督整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对开发商作出工程合同价款2%-4%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公开涉案房屋的竣工验收文件,整改方案及验收报告。”问题。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我局将根据鉴定结果依法履职。

  2025年6月3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2025年2月13日通过在线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以下四项信息:(一)申请公开益阳市赫山区XXX小区X栋房屋与隔声相关的一系列设计图纸(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二)申请公开益阳市赫山区XXX小区X栋房屋与隔声相关的一系列施工记录(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三)申请公开益阳市赫山区XXX小区X栋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墙楼板撞击声隔声量检测报告及分户墙空气声隔声量的检测报告(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四)申请公开2024年2月23日贵局协调开发商聘请专业噪声检测机构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检测的报告全文,包括检测数据、检测方法、检测结论等详细内容,同时公开该检测机构的资质文件,以及此次检测过程中贵局的监督记录。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25年3月10日作出如下答复:一、关于您申请的第(一)项信息,是否与隔声相关需要利用相关专业知识对图纸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二、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益阳市赫山区XXX小区X栋房屋与隔声相关的一系列施工记录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三、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其中益阳市赫山区XXX小区X栋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其中分户墙楼楼板撞击声隔声量检测报告及分户墙空气声隔声量的检测报告,经检索,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四、关于您申请公开的第(四)项信息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资质,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扫描件附后),检测过程中我局的监督记录,不是本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提供。最后告知了申请人不服该信息公开答复的救济途径。

  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XXX小区X栋XXXX室开展检测的通知》并送达申请人。主要内容为:陈某,您反映购买的XXX小区X栋XXXX室存在噪音的问题收悉。2025年3月25日,市司法局联合我局、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您召开了协调会。您和开发商协商一致,开发商根据您提出的要求,从几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选取一家鉴定机构,对您的住房是否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标准进行鉴定。2025年4月2日,您从开发商提供的鉴定机构中确定选取湖南XXXX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请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天内联系湖南XXXX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确定时间进行检测,如10天内未进行检测,视同放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书;3.《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关于陈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6.关于XXX小区X栋XXXX室开展检测的通知。

  本复议机关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应为被申请人在实施案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当中是否应当核查隔声检测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签署的对工程设计变更认可、实体与设计一致性认可的质量检查报告和其他质量合格文件,施工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其他质量合格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含燃气)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实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规范及文件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的燃气等配套设施、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应提供的专项验收相关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六)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有效后15日内按程序办理验收备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当中并没有明确有“隔声检测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且作为备案机关也只需在备案时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如若齐全只需签收文件收讫,并加盖备案专用章。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XXX小区X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未依法核查隔声检测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即作出备案决定的行为违法以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陈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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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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