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10-09 16:48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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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5〕45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康复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靖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中评标报告采取遮盖评标专家姓名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不服,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同年3月24日依法受理,同年4月23日中止审理,同年5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2.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对于《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答复内容“因评标报告上附有评标专家姓名,属于专家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本机关采取遮盖专家信息的方式公开以上文件。”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评标专家姓名属于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明显不适用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定义,本次申请公开不是申请评委专家的“家庭住址,手机号码,银行存款”只是申请招投标文书中的评委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姓名属于“个人信息”而非“个人隐私”。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即在中标结果公示时可以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现申请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2025年2月18日,因申请人不服《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益府复决字〔XXXX〕XXX号)撤销答复书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以上信息重新答复。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公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遮盖专家姓名后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并于2025年3月18日将答复书及附件当面送达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所作行政行为的理由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其适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被申请人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具体个案中认定案涉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需要结合当事人是否愿意为他人知悉以及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价值权衡进行综合考量。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方评标专家的姓名等个人事项,因专家仅履行评标的职责,应认定为个人隐私。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表述,在答复书中以“评标专家姓名”属于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并不侵害被答复人获取XXXX(XXX)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项目的相关备案材料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开的评标报告以遮盖专家信息的方式公开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所作行政行为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

  本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不服《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2月18日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益府复决字〔XXXX〕XXX号)撤销答复书中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以上信息重新答复,该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2月20日送达被申请人。

  202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主要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因评标报告上附有评标专家姓名,属于专家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本机关采取遮盖专家信息的方式公开以上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十四条‘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部分,予以公开。您申请公开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我局未保存备案该文件,现已要求中标人向我局提交该文件,我局予以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于2025年3月18日送达申请人。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答复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及送达回执;4.益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益府复决字〔XXXX〕XXX号)及送达单据。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形予以答复。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第1039条规定,姓名属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被申请人在对评分情况进行公开时遮盖评标专家姓名信息的行为,符合保护个人(评标专家)信息的规定。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因评标报告上附有评标专家姓名,属于专家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本机关采取遮盖专家信息的方式公开以上文件”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作了区分处理后提供给了申请人,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建依复〔XXXX〕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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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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