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某不服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6-10-09 17:02 浏览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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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益府复终字〔2025〕160号


  申请人:邹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2168号

  申请人对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益公(交)行罚决字[2025]4309002900XXXXXX号〕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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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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