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益府复不受字〔2025〕34号
申 请 人:聂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大新巷16号
申请人对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901120250XXXXXX号)不服,通过网络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于2025年9月24日收悉。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30901120250XXXXXX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上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被申请人作出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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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司法局作者: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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