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益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6月24日在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路468号局机关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益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予以采纳及部分予以采纳的意见
(一)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城市照明管理范围”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施城市照明管理的区域,其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对要求“通过《办法》解决我市中心城区照明统一管理问题”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第四条中明确说明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进一步规范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一系列工作流程和职责。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照明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三)对城市照明要讲求“适当原则”,既要节约能源、节约用电又要照亮城市、方便出行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在第四章节约能源中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都对鼓励、推广使用节能、低碳、环保等绿色照明工程设施做了规定。
(四)对于《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中存在的“标点符号”需要修改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已根据意见对办法进行修改。
(五)对于“希望我市能够实现一网统管”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第二十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智能化监控管理。
(六)对于《办法》第二条:去掉“在”的意见予以采纳。
(七)对于《办法》第十条,提出来的“建设单位”意思表达不准确的意见予以采纳。具体做法为:第十条审查涉及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二、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
(一)对于建议第一条去掉法律文件编号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办法》为规范性文件,此为常规格式。
(二)对于希望根据相关上位法法律对《办法》增加违法处理条款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明确和细化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措施,根据规定不得设置行政处罚。
(三)对于第二十四条,“紧急措施不仅仅是修剪,还包括砍伐等”的意见不予采纳。理由是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只对遮挡的树木进行必要紧急处理,以不危害、不影响群众出行为目的,具体的后续处理方式应当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决定。
以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评议会审查通过,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在益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