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系统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填报单位(盖章):益阳市新闻出版局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12月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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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 |
1.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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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同一家企业不超过2次 |
益阳市新闻出版局、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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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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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发行单位。 |
1.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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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同一家企业不超过2次 |
益阳市新闻出版局、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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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电影院(含点播影院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一、第二款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第二款 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三十三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依照本条例发行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第八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4.《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2018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条 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第二十条 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 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 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第二十五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电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八条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警示记录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四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城市电影院和点播影院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两次 |
益阳市委宣传部文艺科(电影科)、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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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 单位的 行政检 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电影放映,不断改善农村地区观看电影条件,统筹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的,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 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2.《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5月2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发【2007】52号) 第三十条 建立年检制度。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年检办法,对本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进行年检、考核。 第三十三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廉政工程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和经营单位,均要保证政府财政补贴专款专用,保证公益场次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如有挪用、克扣等违纪行为,将直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收回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停止资助,并取消其放映资格,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作出赔偿。(一)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二)发行放映音像制品,发行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三)将国家资助设备转卖、变卖而使国家资产流失的;(四)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设备毁坏、丢失的或闲置国家资助设备,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五)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使用范围,未完成农村公益场次放映目标的;(六)放映场次虚报作假, 回执等手续不全或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的;(七)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八)年检不合格者。 |
从事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的单位 |
1.放映场次任务监督检查。 2.放映质量监现督检查。 3.放映设备监督检查。 4.放映补贴发放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一年不超过两次 |
益阳市委宣传部文艺科(电影科)、益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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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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