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益阳市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体系建设、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扛牢扛实耕地保护政治责任,建立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共二十五条,重点明确了耕地保护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和要求原则、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责任追究的情形和追责适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办法》规定,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耕地保护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各级有关部门及其领导成员按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办法》还明确了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整改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并对个别权责界线存在重叠交织的工作责任作了特别强调。
《办法》提出,以国家、省有关责任追究制度为基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将耕地“两个平衡”、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违法违规问题“化存量”“扼新增”等工作中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25类具体情形,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市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领导成员、有关直接责任人等六个层级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办法》还将能量化的追责指标均进行了量化,进一步保证了责任追究的公开透明和可操作性。《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线索的发现、初核和问题移送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案件的受理、调查和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办法》规定,责任追究结果将作为对被追责单位综合考核评价和对被追责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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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胡能灿 袁新京 周云峰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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