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益阳市行政执法文明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适用于全市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规范》共八章,包括总则、基本规范、仪容仪表规范、用语规范、执法程序规范、廉洁规范、监督与实施、附则等内容。基本规范中指出,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采用说理式柔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注重实操性,进一步规范通用文明用语和行政处罚全过程的执法文明用语,对遭遇当事人谩骂或不配合工作、妨碍公务等行为,引导执法人员根据不同执法环境文明用语,避免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对执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在执法程序规范方面,《规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对执法文书使用和出具、调查取证、音像设备使用、暂扣物品等进行规范。
在廉洁规范方面,《规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不得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或变相由行政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搞创收,不得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为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规范》的出台为我市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行为提供了操作指南,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将通过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贯彻实施《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更优执法环境和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