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盖章)材料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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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政发〔2018〕5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盖章)
材料清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81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益政办电〔2017〕32号)精神,经全面清理、依法审核确认,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市政府部门证明(盖章)材料52项,保留证明(盖章)材料7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清单管理
凡公布取消和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盖章)材料,各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提供证明。因法律法规调整需要增加或调整的,要按照程序报市编办(市政府审改办)审核,经必要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要求服务对象开具各类证明。
二、做好工作衔接
证明(盖章)材料取消后,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确需核实情况的,要通过现有证照、征询有关行政机关、实地调查等方式落实,确保不因证明(盖章)材料取消,出现监管缺位和影响群众、企业办事。接受征询的部门要利用自我信息资源核实情况并及时回复征询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到市外办事,确需我市政府部门出具证明(盖章)类材料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原则,为群众提供便利。
三、实施动态调整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调整、部门职能变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情况,及时调整保留的证明(盖章)材料清单。要按照“四个一律取消”原则(即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一律取消),进一步清理“重复证明”“循环证明”和繁琐手续,扎实推进网上咨询、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1.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盖章)材料清单
2.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盖章)材料清单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市政府部门取消的证明(盖章)材料清单
序号 |
原证明材料名称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涉及的 审批(服务)事项 |
要求提供证明的 审批(服务)部门 |
证明取消后的办事方式 |
备 注 |
1 |
未婚证明 |
民政部门 |
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人书面承诺,由审批部门按季度到民政部门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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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异地购房产权信息证明 |
房管部门 |
异地购房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申请人书面承诺,由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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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贷款时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 |
职工所在单位、银行 |
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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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房屋租赁合同 |
租赁人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 |
房屋租赁税票 |
租赁人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6 |
近6个月房租支付证明 |
租赁人、银行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7 |
住院费用清单 |
医院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8 |
房管、规划部门出具的翻(扩)建批文 |
房管部门、规划部门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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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房所在地户籍证明 |
公安部门 |
公积金提取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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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表 |
缴存单位 |
公积金缴存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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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乡镇、村委同意落户证明 |
乡镇、村委 |
户口办理 |
市公安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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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变更身份证证明 |
派出所 |
变更身份证证明 |
市公安局 |
通过提供出生证或准生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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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生入户证明 |
社区、医院 |
户口办理 |
市公安局 |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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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销户证明 |
公安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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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计划生育证明 |
计生部门 |
领取失业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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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孕检证明 |
遗传检测机构 |
领取失业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17 |
计划生育证明 |
计生部门 |
档案托管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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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火化证明 |
殡仪馆 |
领取丧葬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
|
19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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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无违法犯罪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退休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21 |
采矿权人变更企业名称证明 |
工商部门 |
采矿许变更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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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继承房屋公证 |
公证机构 |
住房变更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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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民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局 |
房屋变更、转让交易备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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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民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
医疗机构 |
房屋变更、转让交易备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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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 |
房屋变更、转让交易备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个人现有证照不能证明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出具证明。 |
26 |
公民曾用名证明 |
公安部门 |
房屋变更、转让交易备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 |
|
27 |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
人社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建城乡建设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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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审批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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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公安部门 |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含县际客运班线)及证书配发、换发、补发、年审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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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道路运输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31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
公安部门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32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公安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33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公安部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函询公安部门进行核查 |
|
34 |
采砂生产作业提供的弃料和现场清理设备证明 |
企业 |
河道采砂作业许可 |
市水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进行现场核验 |
|
35 |
采砂生产作业提供的资信证明 |
金融机构 |
河道采砂作业许可 |
市水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36 |
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37 |
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设备证明原件 |
金融机构、印刷设备销售单位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提供开户账号的银行流水或设备采购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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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不含出版物印刷)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39 |
企业资金信用证明 |
银信部门 |
城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计算机数量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提供开户账号的银行流水或设备采购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证明 |
|
40 |
企业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城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计算机数量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41 |
对修缮工程的所有权证明(交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 |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通过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核实证明 |
|
42 |
健康检查证明 |
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43 |
健康检查证明 |
医疗机构 |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44 |
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处罚的情况说明 |
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进行核查 |
|
45 |
企业无未办结、未履行处罚的违法经营案件的证明 |
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主管部门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审批部门进行核查 |
|
46 |
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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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48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或租赁储存设施的租赁证明文件 |
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出租方 |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通过提供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
|
49 |
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市房地产管理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0 |
无房证明 |
户籍地房管部门 |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
市房地产管理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部门通过网络核验 |
|
51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省气象学会 |
升放无人驾驶气球或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和作业审批 |
市气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
52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
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办公室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审批 |
市气象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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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证明(盖章)材料清单
序号 |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
出具证明 (盖章)单位 |
涉及的 审批(服务)事项 |
要求提供证明的 审批(服务)部门 |
法律法规依据 |
备注 |
1 |
纳税额证明、创汇证明 |
税务部门 |
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
2 |
社保保险凭证原件 |
人社部门 |
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
3 |
离退休证明及工资个人所得纳税单 |
人社部门 |
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
4 |
原单位同意赴港澳商务证明 |
离退休申请人原单位 |
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
5 |
购买社保企业和工作企业从属关系证明 |
工商部门 |
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
6 |
亲属关系证明(现有证照不能证明的) |
公安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
|
7 |
抚养权证明(夫妻团聚、偕行子女类) |
民政部门、法院、司法公证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
|
8 |
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丧偶类) |
公安部门、医疗机构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
|
9 |
无子女证明(照顾父母类) |
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
|
10 |
收养关系证明(投靠父母类) |
司法公证部门、民政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
|
11 |
在内地无子女证明(投靠子女类) |
公安部门 |
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
市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
|
12 |
民族成份变更证明 |
民族事务管理部门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
市公安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
13 |
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
省律师协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 |
|
14 |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市司法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十一条 |
|
15 |
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 |
用人单位 |
工伤认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
|
16 |
医疗诊断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
医疗机构 |
工伤认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
|
17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证明 |
人民法院、公安部门 |
工伤认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
|
18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证明 |
公安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
|
19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证明 |
公安部门 |
工伤认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
|
20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证明 |
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 |
工伤认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
|
21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明 |
军队 |
工伤认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
|
22 |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
工商部门 |
工伤认定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四条 |
|
23 |
姓名变更的证明 |
户籍地派出所 |
退休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开展在职参保人员关键信息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10〕4号) |
|
24 |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特殊工种) |
解除关系时企业或主管部门 |
退休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 |
|
25 |
独生子女证遗失证明(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人员) |
卫生计生部门 |
退休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湘人口发〔2014〕12号) |
|
26 |
异地安置证明 |
居住地公安部门 |
异地参保人员住院结算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7〕59号)第八条 |
|
27 |
转诊转院证明 |
医疗机构 |
参保人员转诊转院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湘人社发〔2017〕59号) 第八条 |
|
28 |
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
原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 |
|
29 |
抵押权人身份信息变更证明 |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 |
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及注销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七十二条 |
|
30 |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证明 |
金融机构、担保公司 |
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
|
31 |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变更、转让证明 |
金融机构、担保公司 |
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转让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七十二条、七十四条 |
|
32 |
亲属关系证明(现有证照不能证明的) |
权利人所在单位、社区、公安部门 |
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
|
33 |
纳税证明 |
税务部门 |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9.3.3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
34 |
境内自然人身份变更证明 |
公安部门 |
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4.2条、第9.2.3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
35 |
军人身份变更证明 |
部队、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 |
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4.2条、第9.2.3条 |
|
36 |
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处分不动产保障书 |
公证部门 |
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9.2条 |
|
37 |
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 |
人民法院、公证部门 |
不动产转移登记、变更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9.2条 |
|
38 |
证明登记有误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 |
不动产更正登记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
|
39 |
征迁成本证明 |
土地收储部门 |
供地许可 |
市国土资源局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五条 |
|
40 |
抵押权人同意出让转让证明或银行解押证明 |
抵押权人、抵押银行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十三、三十六条 |
|
41 |
采矿权属无争议和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证明 |
区县(市)国土部门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 |
|
42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占用费(使用费)缴清证明材料 |
区县(市)国土部门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
43 |
采矿权申请人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的证明 |
企业 |
采矿权新立 |
市国土资源局 |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 |
|
44 |
建筑服务项目备案登记证明 |
国税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市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服务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16号) |
|
45 |
税收协控联管证明 |
国税、地税部门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含备案和核实) |
市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服务行业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办发〔2017〕16号) |
|
46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 |
银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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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
劳动监察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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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 |
房管部门 |
港口经营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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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 |
企业 |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
市交通运输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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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体检证明 |
医院 |
船员职务适任资格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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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含县际客运班线)及证书配发、换发、补发、年审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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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资金证明 |
银信部门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
市农业委、市林业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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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
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主要林木的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林业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第40号令)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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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企业ISP接入意向书原件 |
电信公司 |
城区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计算机数量或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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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登记部门 |
市州辖区内单位申办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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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
登记部门 |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不含宗教内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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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参加田径、游泳、举重、射击项目成绩证明 |
大赛组委会提供、裁判长、裁判员签名 |
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审批 |
市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18号)第十五条 、《湖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湘体竞字〔2014〕6号)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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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医疗机构 |
医师执业注册及执业证书核发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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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护理临床8个月实习证明 |
医疗机构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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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试用期满1年证明 |
医疗机构 |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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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劳动者职业史证明材料 |
厂矿企业 |
职业病诊断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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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预防接种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预防接种人员工作证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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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健康证明(体检报告) |
医疗机构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申请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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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考试合格成绩单 (凭证) |
省质监局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申请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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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药学技术人员凡属于原公职人员的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或原单位出具的不在职在岗证明 |
原公职人员所在单位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食药监办〔2016〕74号)、《关于认真做好执业药师配备工作的通知》(湘食药监市〔201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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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固定资产的证明 |
会计事务所 |
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定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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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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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
企业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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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
保险公司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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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企业安全生产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
矿山救援机构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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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
事业单位和举办单位 |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规定》第十五条、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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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