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694041623/2018-530089 文号:益政发〔2018〕4号 统一登记号:YYCR-2018-00002 登记日期:2018-02-01 发文日期:2018-02-01 信息时效期:2023-03-01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YYCR-2018-00002

 

 

 

 

 


益政发〔20184

 


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益阳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8131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观念,防范、杜绝拒服兵役行为,保障各级兵役机关依法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的兵役工作适用本办法。战时的兵役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拒服兵役行为是指:

(一)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1.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或体格检查的;

2.初检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审、复检的;

3.有其他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行为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1.以文身、打耳孔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方式拒绝、逃避征集的;

2.以假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编造病史等弄虚作假行为不配合体检的;体检时冒名顶替,或利用药物、酒精、剧烈运动等手段故意破坏血、尿采样,导致体检指标异常的;

3.经过兵役登记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征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1个月以上,未向所在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式,且未按通知要求返回应征的;

4.应征公民作为已定新兵入营后,因怕苦怕累和不适应部队管理训练,强烈要求离开部队的;不安心服役、违规违纪,故意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逃离部队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的;

5.有其他拒绝、逃避征集行为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第四条  实施拒服兵役处罚应遵循依法、公平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和国防勤务。

违反兵役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经教育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监察、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六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第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按《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二)有第三条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按《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条款处以罚款;两年内不得录用(聘用)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同时,将本人拒服兵役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学校将《拒服兵役处罚通知书》装入本人档案,其他部门结合行业信用管理规定对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商证明、享受社会福利、个人信贷等权益进行约束限制。

其中,有第三条第(二)项第4类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按《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条款罚款上限处以罚款;还应全额退还优待金、补助金,并由其本人及家庭承担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退兵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将处罚决定抄告同级监察、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具体执行,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市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同时抄告同级相关单位共同执行。各相关单位按处罚决定依法办理,并将执行情况告知同级兵役机关。

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处罚决定向社会予以通报。

第七条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服兵役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单位及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条款分别处以罚款;涉嫌违纪的交由监察机关按规定调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退兵程序私自接收退回新兵或者不按本办法对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处罚的;

(二)不按本办法对本人进行通报批评、公开失信信息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新兵审定后7个工作日内,辖区派出所逾期未根据乡镇(街道)武装部通报的入伍新兵名单注销户口的;未经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联合出具落户介绍信,私自为拒服兵役退兵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

(四)自接到处罚决定抄告书之日起,两年内将拒服兵役人员录用(聘用)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两年内为拒服兵役人员办理出国(境)或者升学手续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3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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